或人曰:“刑辟之興,蓋存叔世。立人之道,唯仁與義。我平靜而民自正,我無慾而民自樸,烹鮮之戒,不欲其煩。寬以愛人則得眾,悅以令人則下附。故孟子以體仁為安,揚子雲謂申韓為屠宰。夫繁策急轡,非造父之禦;酷刑峻罰,非三五之道。故有虞手不批示,口不煩言,恭己南麵,而治化雍熙矣。宓生政以率俗,操琴詠詩,身不下堂,而漁者宵肅矣。
或謂:“但是科罰果以是助教興善,式曷軌忒也。若夫古之肉刑,亦可複與”
抱樸子曰:“曷為而不成哉!昔周用肉刑,積祀七百。漢氏廢之,年代不如。至於改以鞭撻,大多死者。外有輕刑之名,內有殺人之實也。及於犯法,上不敷乃至死,則其下唯有徒謫鞭杖,或遇赦令,則身無損;且髡其重生之發,撾其方愈之創,殊不敷以懲次死之罪。今除肉刑,則極刑之下無複中刑在其間,而次極刑不得不止於徒謫鞭杖,是輕重不得適也。又犯法者希而時有耳,至於殺之則恨重,而鞭之則恨輕,犯此者為多。今不消肉刑,是次死之罪,常不見治也。
故誅一以振萬,損少以成多,方之櫛發,則所利者眾;比於割疽,則所全者大。是以灸刺慘痛而不成止者,以痊病也;刑法凶醜而不成罷者,以救弊也。六軍如林,一定皆勇。排鋒陷火,情麵所憚。然恬顏以勸之,則投命者鮮;斷斬以威之,則莫不奮擊。故役歡笑者,不及叱吒之速;用誘悅者,未若刑戮之齊。
“今若自非謀反大逆,惡於君親,及軍臨敵犯軍法者,及手殺人者,以肉刑代其死,則亦足以懲示凶人。而刑者猶任坐役,能有所為,又不斷其生類之道,而畢生殘毀,百姓見之,莫不寒心,亦足使未犯者肅栗,以彰示將來,乃過於殺人。殺人,非不重也。然辜之三日,行埋棄之,不知者眾,不見者多也。若夫肉刑者之為摽戒也多。
是以安於感深穀而嚴其法,衛子疾棄灰而峻其辟。夫以其所畏,禁其所玩,峻而不犯,全民之術也。明治病之術者,杜未生之疾;達治亂之要者,遏將來之患。若乃以輕刑禁重罪,以薄法衛厚利,陳之滋章,而犯者彌多,有似穿阱以當路,非仁人之用懷也。
“夫症瘕不除,而不修越人之術者,難圖老彭之壽也。奸黨實繁,而不嚴彈違之製者,未見其長世之福也。但當簡於張之徒,任以法理世;選趙陳之屬,季以案劾。明主留意於上,忠良儘誠於下,見不善則若鷹鸇之搏鳥雀,睹亂萌則若草雉田之芟蕪穢。慶賞不謬加,而誅戮不失罪,則承平之軌不敷迪。令而不犯,可庶幾廢刑致治,未敢謂然也。”
“亡國非無令也,患於令煩而不可;敗軍非無禁也,患於禁設而不止。故眾慝彌蔓,而下黷其上。夫賞貴當功而不必重,罰貴得獲咎而不必酷也。鞭樸廢於家,則僮仆怠惰;撻伐息於國,則群下不虔。愛待敬而不敗,故製禮以崇之;德須威而久立,故作刑以肅之。班倕不委端方,故周遭不戾於物;明君不釋法度,故機詐不肆其巧。唐虞其仁如天,而不原四罪;姬公友於兄弟,而不赦二叔。仲尼之誅正卯,漢武之殺外甥,垂淚惜法,蓋不獲已也。
昔周用肉刑,刖足劓鼻。盟津之令,後至者斬,畢力獎懲,誓有孥戮。考其所為,未儘仁也。及其叔世,罔法玩文,人主苛虐,號令不出宇宙,禮樂撻伐,不複由己。群下力競,還為長蛇。伐本塞源,毀冠裂冕。或沈之於漢,或流之一彘。失柄之敗,由於不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