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曾布上書朝廷,建議點竄刑統。他以為“刑統名(例)義理多所未安”,建議刪去刑統疏議中一些“繁長卑鄙及今所不可”的規定,並指出疏議的“乖謬舛錯”100條。曾布的建議未被采取,他寫的定見也未留傳下來,但從《宋史・刑法誌》能夠看出他的一些觀點。
曾布主張規複肉刑。他說:“先王之製科罰,何嘗不本於仁,但是有斷肢體,刻肌膚,乃至於殛斃,非得已也。”他駁詰漢文帝除肉刑和後代以流刑代替肉刑的體例,以為這類體例“不唯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輕重之差”。他說:“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乃至畢生”,是以流刑的威懾感化大;“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加上罪犯在放逐地勞役1年後便能夠獲得本地普通人的報酬,是以這時流刑比古時要輕很多。至於徒刑,因為宋朝實施折杖法(即以杖代徒),同古時的鞭撲刑差未幾,也變得很輕。他以為,“刑輕不能止惡”,犯法的人越來越多,終究還是要依托殺人來辦罪,成果成了“欲輕而反重”;當時極刑條目太多,如果有肉刑,便能夠用來措置依法應正法刑而情有可原的犯法,如軍士開小差應斬,賊盜的贓物滿必然限額應絞等,如許便可減少極刑的數量。
曾布(1036年~1107年) 北宋建昌軍南豐(今屬江西)人,字子宣。王安石變法的主動插手者,曾參與製定青苗、助役、保甲、農田水利等法,並主持製定熙寧新常平□。
中國當代法典,自秦、漢而下,對強盜、竊盜以及官吏的貪汙、納賄、侵犯等罪,都是按照贓物的多少科罪量刑,叫做“以贓論罪”。曾布以為這類體例不公道, “盜情有輕重,贓有多少,今以贓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贓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是盜之存亡繫於主之貧富也。”他主張科罪量刑時應全麵考慮犯法的各種情節,如犯法利用的東西、手腕等。他任宰相時曾實施這類體例,厥後拔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