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列:具列或作床,或作架,或純木純竹而製之,或木法竹黃黑可扃而漆者,長三尺,闊二尺,高六寸,其到者悉斂諸器物,悉以擺設也。
巾:巾以絁為之,長二尺,作二枚,玄用之以潔諸器。
紙囊:紙囊以剡藤紙白厚者夾縫之,以貯所炙茶,使不泄其香也。
畚:畚以白蒲卷而編之,可貯碗十枚。或用筥,其紙帕,以剡紙夾縫令方,亦十之也。
水方:水方以椆木、槐、楸、梓等合之,其裡並外縫漆之,受一鬥。
漉水囊:漉水囊若常用者,其格以生銅鑄之,以備水濕,無有苔穢腥澀。意以熟銅苔穢、鐵腥澀也。林棲穀隱者或用之竹木,木與竹非耐久涉遠之具,故用之生銅。其囊織青竹以卷之,裁碧縑以縫之,紐翠鈿以綴之,又作綠油囊以貯之,圓徑五寸,柄一寸五分。
筥:筥以竹織之,高一尺二寸,徑闊七寸,或用藤作,木楦,如筥形,織之六出,固眼其底,蓋若利篋口鑠之。
鍑:鍑以生鐵為之,古人有業冶者所謂急鐵。其鐵以耕刀之趄煉而鑄之,內摸土而外摸沙土。滑於內,易其摩滌;沙澀於外,吸其炎焰。方其耳,以正令也;廣其緣,以務遠也;長其臍,以守中也。臍長則沸中,沸中則末易揚,末易揚則其味淳也。洪州以瓷為之,萊州以石為之,瓷與石皆雅器也,性非堅固,難可耐久。用銀為之,至潔,但涉於侈麗。雅則雅矣,潔亦潔矣,若用之恒而卒歸於銀也。
劄:劄緝栟櫚皮以茱萸木夾而縛之。或截竹束而管之,若巨筆形。
鹺簋:鹺簋以瓷為之,圓徑四寸。若合形,或瓶或罍,貯鹽花也。其揭竹製,長四寸一分,闊九分。揭,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