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臣民在倭海本地采辦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入口商貨運往本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征稅鈔、派征統統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五款,征集戰馬兩萬匹,分作三次交完。第一次八千匹,隨第一次賠款托付。第二次六千匹,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即隨第二次賠款托付。第三次六千匹,再隨第三次賠款托付。
第二款,增開互市港口:大阪、名古屋、江戶。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施之前,統統中華臣民及貿易、工藝、行船船隻、陸路互市等,與倭國最為虐待之國禮遇護視一概無異。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兩個月火線可照辦。
隔了好一會,保科正之纔開口說道:“貴國來鄙邦貿易,會導致大量金銀流失,倒黴於幕府對貴軍的戰役補償,增開三處互市港口,可否減少至大阪一處?”
......
耿精忠可不管他說的有多不幸,他清楚的記得,後代十九世紀末,清國與倭國簽訂的馬關條約的那幾條。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台灣島及其從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倭國,補償倭國兩億兩白銀。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姑蘇、杭州為商埠,並答應倭國在中國的互市港口投資辦廠。
征集戰馬兩萬匹倒是的確有些多了,莫非是想停止倭國的馬隊數量?不然還無能甚麼?隻能與中國貿易,這是福建耿家想把持對倭國的貿易,這與他們的閉關鎖國政策倒是冇多大的牴觸,最毒手的是增開的三處互市港口這條。
“叔父,還是你去一趟吧!奉求了!”(未完待續。。)
耿精忠笑著說道:“那就勞煩給你們的將軍帶句話,隻三個時候。三個時候以後若還是冇有迴應,我的艦隊就會再次進入江戶。明天隻要九百發炮彈飛進了江戶城,這一次,可就遠遠不止九百發了!”
第五款,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耿精忠正了正色說道:“這個我曉得,但是我要的一千萬兩黃金並未幾,並且我又不是叫你們一次性拿出一千萬兩黃金。先付出個五六百萬兩。剩下的分為幾年付出不便能夠了!”
保科正之低頭思慮了半晌,才道:“這些前提,我們大抵能夠接管,但各項物事的詳細數量還須細細商討,這個草本,我必須回江戶與將軍大人商討一下,傍晚之前,賜與必定答覆可成?”
1、見今倭國已開互市港口以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互市港口;以便中華臣民來往僑寓、處置貿易工藝製作。統統添設港口,均照向開互市海口或向開本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好處等,亦當一概享用:大阪、名古屋、江戶。同時統統中國輪船得駛入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色,中倭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之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本國船隻駛入倭海本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3、中華臣民得在倭國互市港口、城邑任便處置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入口,隻交所訂入口稅。中華臣民在倭國製造統統貨色,其於本地運送稅、本地稅鈔課雜派以及中海本地沾及存放棧房之益,即照中華臣民運入倭國之貨色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不異。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條規,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互市條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