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霸皇李恪_唐朝的官職製度(下)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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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科,每年分科停止一次。其考生首要來源是生徒與鄉貢兩方麵。在唐朝,中心和處所都設有黌舍。中心有國子監、弘文館、崇文館;處統統州縣學。這些黌舍的門生都有必然的名額。門生退學春秋和學習年限,也有明白的規定。學習的內容首要有《詩》、《書》、《易》、《周禮》、《儀禮》、《禮記》、《左傳》、《公羊傳》、《穀梁傳》等儒家典範。若學書、學算、學律的,則首要學習有關文學、算術、法律等方麵的專業冊本。每年夏季,國子監、弘文館、崇文館以及各州縣學都要將經測驗合格的門生送尚書省插手測驗。這些考生,就叫做生徒。那些不在黌舍學習而學業有成者,則向州縣“投牒自舉”,即以書麵情勢提出申請,經測驗合格,由州送尚書省插手測驗,這些考生隨各州進貢物品解送,以是稱為鄉貢。《通典·推舉三》說:

先試之期,命舉人謁於先師,有司卜日,宿張於國粹,宰輔以下,皆會而觀焉,博集群議,講論而退。禮部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薦棘圍之,搜刮衣服,譏嗬出入,以防假濫焉。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期間,中心集權製進一步加強,對官吏的挑選和考查也更加正視,據《資治通鑒》卷194的記錄,唐太宗說過:“為官擇人,唯纔是與,苟或鄙人,雖親不消”。他對統統官員非論職位凹凸,每年都需顛末必然的考課,稱為小考。每隔三年(偶然也有四年或五年),又停止一次大考。小考評定被考者的品級;大考則綜合三年(或四年、五年)中的品級以決定起落獎懲。這項嚴厲而沉重的事情是由尚書省的吏部主管。吏部下下有考功司,這個司就是專門賣力考課官吏的機構。在考功司中設有郎中、員外郎各1人,考功郎中品秩從五品上,賣力京官考課;考功員外郎從六品上,賣力外官考課。因為他們的品秩較低,隻能賣力四品以下官吏的考課,對三品以上的大臣,必須報呈天子親身訊斷。為加強考課事情的嚴厲性和權威性,唐製還規定由大臣兩人擔負考校使,分校京官、外官的考課。又規定,由門下省的給事中和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彆離監察考課的停止,稱為監考使。這類軌製在貞觀初期就已經建立了。《新唐書·百官誌一》說:

《新唐書·百官誌一》亦記錄:

計當進而參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高低覆二中下。上中以上,雖有下考,從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製敕不便,有執奏者,進其考。

唐朝對各級官吏的考課規定了一套標準,《新唐書·百官誌一》說:

文武科士人顛末複試合格後,按例彆離賜與憑照,謂之“告身”。這類“憑照”猶現在之成分證。《通典·推舉三》說:

流內之官,敘以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允可稱,四曰恪勤匪懈。

諸食祿之官,考在中上已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下已下,每退一等,奪祿一季;若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並解見任,奪當年祿,追告身,週年,聽依本品敘。

(二)地盤。在均田軌製下,唐朝職事官、散官、冊封、勳官等都可按品級受職分田和永業田。據《新唐書·食貨誌五》載,一品有職分田12頃,二品10頃,遞至九品2頃,皆給百裡內之地。諸州都督、都護、親王府官二品12頃,三品10頃,遞至九品2頃50畝。武官、三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遞至隊正、隊副80畝。彆的,又有永業田,親王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郡王、職事官從一品50頃,國公、職事官從二品35頃,縣公、職事官三品25頃,遞至九品2頃。上柱國30頃,柱國25頃,上護軍20頃,護軍15頃,散官五品以上給同職事官。如果職事官被解免者,則追回田畝,若被除名者,則僅受口分之田,若襲爵者,不另給田畝。這些規定,隻是當局的一種限田辦法,並不能實授其地。不過,《食貨誌五》說:“凡給田而無地者,畝給粟二鬥”。但從白居易的《問議百官職田》看,唐朝官員從當局那邊所得地盤支出首要還是靠職分田。職分田普通按每畝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謂“依品而授地,計田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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