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蘭聽了還是蒼茫不解,李超直白地說道:“包管分幾種,可以是拿房產證來抵押,【-,能夠提交銀行存摺,也能夠找人署名停止信譽包管。也就是法院防備風險的辦法,如果法院凍錯了,能夠直接扣你的錢。”
法官辦案當中看到過多少可伶的人,聽到過多少哀痛的故事,一顆心早就鐵石心腸了,他們微薄的支出也不答應他們憐憫心眾多。
ps:哎,辦黃玉蘭這個案子,我也頭大。實在案子中,財產保全要去外埠去查封屋子,法院過了整整一個月都不批,我現在急得直抓頭髮。明天又要去法院找法官談判。
遵循民訴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時,群眾法院能夠責令當事人供應包管,但是法律規定是“能夠”,並不是“該當”,也就是說法院能夠責令當事人供應,也能夠不責令當事人供應。
現在事事講法度講審批,又走向另一個極度,一棍子打死彷彿法官出差去辦案就是去敗北一樣,弄得法官辦案冇有一點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