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心律師_第273章 案情討論會 首頁

字體:      護眼 關燈

上一章 目錄 下一頁

養後代和生父母間的權力和任務,因收養乾係的建立而消弭。

第十一條因勒迫結婚的,受勒迫的一方能夠向婚姻登記構造或群眾法院要求撤消該婚姻。受勒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要求,該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不法限定人身自在的當事人要求撤消婚姻的,該當自規複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伉儷對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商定歸各自統統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統統的財產了債。

(一)人為、獎金;

(二)得了醫學上以為不該當結婚的疾病。

(一)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

第十六條伉儷兩邊都有實施打算生養的任務。

實施打算生養。

父母和後代有相互擔當遺產的權力。

第二十九條有承擔才氣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滅亡或父母有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任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承擔才氣的弟、妹,對於貧乏勞動才氣又貧乏餬口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任務。

第六條結婚春秋,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二十八條有承擔才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滅亡或父母有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孫後代、外孫後代,有扶養的任務。有承擔才氣的孫後代、外孫後代,對於後代已經滅亡或後代有力扶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養的任務。

(三)婚前得了醫學上以為不該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第十八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為伉儷一方的財產:

後代不實施扶養任務時,無勞動才氣的或餬口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後代付給扶養費的權力。

伉儷對共同統統的財產,有劃一的措置權。

第三章家庭乾係

第二十四條伉儷有相互擔當遺產的權力。

第二十二便條女能夠隨父姓,能夠隨母姓。

伉儷對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商定,對兩邊具有束縛力。

第二十條伉儷有相互扶養的任務。

第三條製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乾與婚姻自在的行動。製止借婚姻討取財物。

(四)未到法訂婚齡的。

第十九條伉儷能夠約訂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統統、共同統統或部分各自統統、部分共同統統。商定該當采取書麵情勢。冇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五)其他該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遺言或贈與條約中肯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庇護婦女、兒童和白叟的合法權益。

父母不實施扶養任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餬口的後代,有要求父母付給扶養費的權力。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第十三條伉儷在家庭中職位劃一。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兩邊必須親身到婚姻登記構造停止結婚登記。合適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獲得結婚證,即建立伉儷乾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該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兩邊商定,女方能夠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能夠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二十六條國度庇護合法的收養乾係。養父母和養後代間的權力和任務,合用本法對父母後代乾係的有關規定。

加入書架我的書架

上一章 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