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簾官的職責,主如果保持考場規律,供應辦事等事情。如提調官、監督官賣力看管考場流派,當內簾官進入考場後,頓時封閉考場表裡流派,不準擅自出入,泄漏試題。如果中間需求供應物料或分送試題,則提調官與監督官共同監督開啟流派,查抄出入。事畢後,當即封閉流派。考生答完卷後,即送收掌試卷官收受,再送彌封官彌封,送謄寫官謄寫,送對讀官校訂謄寫之誤;然後再送主考官、同考官閱卷。統統這些過程,提調官與監督官隻能監督而不得乾預。搜檢懷挾官,賣力搜身。凡每場測驗在考生進入考場時,要一一停止搜檢。考生除照顧答捲紙、筆硯外,不答應擅自照顧片紙隻字。違者如被搜出,即將考生趕出考場,並將考生的姓名登記於客籍,使他今後落空插手鄉試的資格。
4.閱卷與登科
對於統統被登科的舉人來講,他們已成為士紳階層中的一員,享有士紳階層的特權,如免役等。明朝末年,鄉試落第已成為一件非常光彩、威風的事情。鄉試發榜後,報信人手持短棍前去落第之家報喜,並從大門打起,將廳堂窗戶全數打爛了,叫做“改換門庭”。工匠們緊隨厥後,頓時將統統修整一新。
鄉試的測驗官員,包含內簾官和外簾官。所謂內簾官,即在考場內的主考官和同考官,所謂外簾官,即在考場外的提調官、監試官等官員,此中尤以內簾官為首要。
閱卷與登科是鄉試的最後一個環節,對考生來講,這也是最首要的環節。考生答完卷後,顛末彌封、謄寫、對讀等法度後,交由主考官與同考官評閱,並肯定登科與否。
鄉試開端之日,即八月九日,插手鄉試的考生要提早達到考場外,籌辦拂曉時入場。按規定,考生除答應照顧已印好的草卷、正卷及筆硯外,片紙隻字不準帶入,是以考生入場時遭到嚴格的搜身。明末人艾南英在《天傭子文集》中,以本身的經曆報告了招考之苦,他說:測驗入場前,考生們解開衣裳,左手拿著筆硯,右手拿著衣襪,排著隊站在甬道裡,聽候點名,順次走到督學的麵前。每一名考生由兩名搜檢軍搜身,重新到腳,細心搜尋,常常需幾個時候才氣搜完。此時,考生自腰際以下都凍僵了,幾近不曉得本身身材髮膚之地點了。這類搜身,冇有一點禮待士人的模樣了。
上述這些官員,包含內簾官和外簾官都在鄉試開端前已構造好,到開考前兩天,即八月初七日,主考官與同考官進入考場。在封閉的考場內出考題,考場內有吏役職員連夜趕印試卷,到八月九日首場測驗時,考生才氣進入場內招考。
1.內簾官的先用、職責
3.招考之苦
巡綽官,賣力巡查考場,保持測驗次序,製止考生喧鬨,相互扳談,監督簾內、簾外官員,製止泄漏動靜。
明朝的科舉測驗,接收了唐、宋以來的經曆經驗,使科舉測驗更加完美、嚴格,關於考官的選任,測驗的法度、禁例等都有一套完整的規定,以製止舞弊行動的產生。
(2)登科名額
自景泰年間規定各行省考官用現任教官充當後,因為主考官、同考官職卑品低,常常受外簾官的節製。成化六年(1470年),朝廷公佈禁令,製止監臨等官劫奪測驗官的權柄。孝宗弘治四年(1491年)進一步規定,外簾官不準乾預簾內的事,佈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禦史要以禮寵遇考官,不得淩辱斥辱。考生文章的吵嘴好壞,全由測驗官決定去取,不準簾外另立五經官判卷,劫奪測驗官的權柄。如果測驗官不稱職,取士不當,刊刻鄉試小錄有差謬等,測驗官及保舉官一體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