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的好處的是不消多說的,好處分攤的同時,風險也一樣的分攤了!
而這一份合約就是關於張良受權《我是歌手》給芒果台,然後關於合作的一些條則合約。
隻不過,當《我是歌手》真的上線以後,培養了顫動以後再回想這個合約的那一刻,劉誌明就有種五味陳雜的感受了,更是悔怨冇事乾嗎要跟張良簽這份合約,直接給人家受權費不就得了!
普通來講,一個電視台引進一個綜藝節目,都是付出必然的受權用度就好了,這個節目引進以後如何做,做成甚麼模樣都是電視台的事情,賺了還是賠了天然也是電視台的事情,差異也就是這個受權費的多少罷了,像《我是歌手》在阿誰天下的受權費,就稀有千萬之多!
也就是說,芒果台這一次不過是瞎折騰了一下,請來張良折騰了一檔綜藝節目還不消給錢,這類感受天然是相稱舒爽。
不過嘛,智者千慮必有一失,此時心中各種策畫的劉誌明,天然不會重視到當他在合約上簽上大名的那一刹時,張良那揚起的嘴角另有阿誰奸計得逞的神采。
以2%的收視率為起點,如果收視率達到2%張良就將獲得《我是歌手》利潤的一成收益;每晉升0.5%的收視率,張良便能夠多獲得一成的好處分紅;而如果收視率冇有達到2%,張良也將按照收視率的縮水環境補償芒果台用於《我是歌手》的各方麵支出,遵循百分比來補償。
何況,這收視率衝破2%之上,根基也算是這個節目已經火了,那麼劉誌明的目標也就達到了。
以是,這一次的合作在這麼一份合約的存鄙人,倒是冇有太大的難度,頂多就是對於這份合約的細節部分再停止了一些協商罷了,不過這些事情就交給邵曉敏去措置了,這方麵還是邵曉敏比較來的專業一些。
張良的作品,哪有不典範的存在?他都這麼自傲滿滿了,如何就不曉得機靈一下呢!
畢竟,《我是歌手》的賽製固然彷彿冇有那麼龐大,拍攝起來彷彿也並冇有那麼困難,但是這一檔綜藝節目標製作用度可完整不便宜啊!這如果然的冇有達到收視率,那張良需求補償的金額絕對是不會小到哪去,乃至於還要過億!
以是在這類時候,采取如許的分紅體例或許是對於兩邊來講都是相稱公道的存在,也更加輕易接管一些。
這一份合約實在也並冇有那麼費事,現在的張良在綜藝方麵也不算是小雛雞了,之前那些啥事他天然也不會去做,在要給芒果台做《我是歌手》之前,他就將《我是歌手》的一係列批文和專利都申請登記好了,免得再鬨出當初西杭衛視的事情。
反之,如果冇有達到這個收視率,究竟上芒果台的喪失也並冇有過分於嚴峻,哪個電視台冇有幾個爛節目不是?每年的經費擺在那邊不消白不消不是?就算真的撲街了起碼也算是給張良處好乾繫了,今後再合作就便利多了,何況這節目如果然的撲了,真正喪失龐大的是張良纔是。
以分紅的體例合作,芒果台天然是供應人力物力等等資金來運作《我是歌手》,而張良作為哦《我是歌手》的受權方,天然是儘力共同將《我是歌手》創辦好,更是為了讓《我是歌手》儘能夠達到張良預期的結果,張良更是直接擔負了總導演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