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犯法側寫不是說凶手的春秋在二十多歲到三十多歲之間的春秋段嗎?這如何會是同一個凶手?”我不解地問。
“這個小女孩叫廖丹清,隻要十三歲,是高陽中學的一名月朔門生。1992年11月,廖丹清因為功課冇有完成而被班主任獎懲打掃班級衛生,回家的時候已經是早晨七點了。在回家的路上碰到了同村五十多歲的賴餘福,廖丹清被喝了酒的賴餘福生拉硬拽扯到本身家中,並對她實施強姦。在賴餘福實施侵犯的過程中,廖丹清因冒死抵擋而遭到賴餘福的毒打,過後賴餘福又將廖丹清捆綁起來,一向到第二每天亮。比及賴餘福酒醒以後,發明廖丹清已經冇有了呼吸。法醫猜測廖丹清的死因是賴餘福在捆綁時怕廖丹清發作聲響,便拿膠布將她的口給封住了,但當時賴餘福因為喝了酒,神態不清,將廖丹清的鼻子也用膠布給封住了,導致廖丹清堵塞滅亡,賴餘福復甦後向本地派出所自首。”
“其他呢,冇有致人滅亡的強姦案!”
“不不不!”林教員趕緊改正我說,“犯法側寫是在闡發犯法和犯法伎倆的根本上辨認犯法,他隻是給我們供應了一個破案方向,並不能絕對地以為統統的犯法側寫都是百分百精確的。在一些西方國度,就是因為某些警局過分的依靠犯法側寫而導致濫用犯法側寫,他們某些警局僅僅是因為膚色不異就擾亂乃至是拘繫那些底子就冇有犯法的百姓。”
受害人的倒在血泊中,褲子和內褲一同被人脫到腳踝,上衣被撤除,內衣被解開丟棄在血灘中心,小商店的貨架上一樣占滿了血跡。
“受害人葉蓮麗,是這家商店的老闆,案發於2001年6月21號早晨十點,案件至今未破。從現場勘察的環境來看,商店大門有較著的劃痕和破壞,商店內櫃檯上的全數財帛都被洗空。摹擬案發猜測,案發當晚,葉蓮麗有能夠是籌辦關門結束停業時,凶手剛好顛末端這裡,見商店內隻要葉蓮麗一小我,便強行入店擄掠。在這個過程中或許凶手見葉蓮麗長相不凡,見色起意,便對葉蓮麗實施了先奸後殺的獸行。”
“另有一起是06年產生的,死者是一名妊婦,在買菜回家的路上被凶手拖進了玉米地實施了強姦,導致妊婦當場滅亡。案件在次年蒲月已經偵破,犯法懷疑人判正法刑,在同年十仲春份已經履行。”
林教員搖點頭,“不是,凶手在實施強姦時用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塑料袋套在陽物上,奸騙後凶手又將最內裡的塑料袋,也就是裝在精液的塑料袋帶離了現場。”
“是凶手作案的時候因為嚴峻或者是先本性射精停滯導致的未射精嗎?”我問道。
接下來的現場照片要比上兩起案件都慘不忍睹,凶案產生在一家小商店內裡。
林教員拿起葉蓮麗的案件卷宗,翻開看了看,說道:“這個案件在我來市局之前就已經傳聞過了,遺憾的是市局前前後後換了三任局長,這個案件都冇有偵破。凶手作案的時候非常謹慎,應當是擄掠慣犯,現場冇有留下指紋和DNA。強姦葉蓮麗應當是臨時起意的,現場內有被扯亂的購物塑料袋,死者體內一樣發明紅色塑料袋,但卻冇有檢測出精液和前線腺液。”
“彆的其他的呢?有冇有已經開釋的案犯?”林教員又問。
“趙德漢明顯不是當年的凶手,題目是趙德漢會不會跟這個凶手有著某種聯絡,又或者說,這三起案件的懷疑人都是同一小我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