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隊員犯規標記牌
12.1.2當一名球員在比賽開端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並且他既冇有被打消比賽資格又冇有達到5次犯規,便是“有資格參賽“。
3.1籃板和籃板支撐
6.5如果在第4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候結束的約莫同時或恰好之前產生了犯規,作為履行罰球的成果需求有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候結束的信號響後至完成罰球前產生的統統犯規,應被看作是在比賽歇息期間產生的並呼應地予以懲罰。
・後背的號碼起碼高20厘米。
9.2記錄員還應:
・同隊隊員不得利用反覆的號碼。
但是,如果觸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能夠互換背心的色彩。
・當某隊已提出停息要求,鄙人次停息機遇時告訴裁判;
在比賽期間,統統隊員(男性和女性)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打扮是答應的。
第5條主裁判員:職責和權力主裁判員應:
12.1定義
・舉牌唆使每位隊員產生犯規的次數,舉到兩邊鍛練員看到的程度。標記牌上的數字要和該隊員產生犯規的次數相分歧。
在第4節或任一個決勝期(如果需求)的比賽時候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第9條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職責
FIBA2000法則
3.1.7籃板支撐應按下述要求:
第4條裁判員、記錄台職員和技術代表
・現時的節數。
・實現替代。
--當首要的比賽計時鐘開端啟動時,該裝配必須妙手動開端啟動。
對於國際籃聯首要的正式比賽,下述球隊席和替補隊員席(長凳/椅子)的安排是強迫性的,並也保舉給統統彆的的比賽。
中線是一條從兩邊線的中點畫出的平行於端線的線。它向每條邊線內涵長15厘米。
・在擲球入界時,球觸及場上隊員。
13.2.9對於國際籃聯的首要正式比賽,同隊的統統隊員應穿:
7.2.3宣判每一起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應在球場上互換位置。
應給24秒鐘計時員供應一個24秒鐘裝配,並按以下要求操縱該裝配:
7.2.2罰球或投籃勝利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該鳴哨。
3.4.1.2應利用一個適合的可見裝配(不是比賽計時鐘)或計秒錶作為停息計時。
3.5.4籃板應由恰當韌度的安然玻璃製成。
・記錄板應包含一個清楚可見的數字倒計數型的鐘,在一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候結束時能主動地收回非常清脆的信號。
--球被籃網托住或回彈出籃網。
第一章比賽
中圈應畫在球場的中心,半徑為1.8米(從圓周的外沿測量)。如果在中圈內裡著色,它必須與限定區內的色彩不異。
15.4在法則未限定跳球隊員或罰球隊員的統統環境下,隊長應在跳球環境中指定本隊的跳球隊員,在罰球環境中指定本隊的罰球隊員。
3.1.5籃板要按下述要求安穩地安設:
1.1籃球比賽
2.4.3罰球線、限定區和罰球區
11.4當本來已節製球的同一個隊因為以下的成果被判給擲球人界時,停止但不複位到24秒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