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_第一節 英國殖民統治時期遺留下來的華巫關係問題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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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第一款:州務大臣經州統治者同意,可在任何時候,登報竄改馬來儲存地的鴻溝或邊境,或撤消任何全數或部分馬來儲存地的聲明,或將任何未包含在內的地盤宣佈為馬來儲存地。

因為華人較少獲得地盤以處置農業,很多人成了販子、企業主和手產業者。這形成了一種成見:彷彿華人就曉得經商。固然華人中亦不乏漁民和菜農,但他們卻被以為主如果經商的。他們也構成了龐大的諸如修建商和管帳師(accountants)步隊。……

有一部分華人是非常富有的,節製著運輸公司、修建範疇和蒔植園。不過,大多數華人企業都是小型家屬企業。華人企業的一個特性是以亞族群為根本,比如,福建人節製著橡膠和地產,而海南人則多集合於咖啡範疇。不過,當有愈來愈多受過當代教誨的人進入企業以外的範疇中時,比如成為當局雇員或受雇於當代製造業,這些辨彆已逐步在消逝。

直到第二次天下大戰前,支撐馬來亞出口型經濟的兩大首要範疇,一是錫的開采,一是商品作物的蒔植。錫是馬來人傳統的出口商品之一,但其開采體例卻一向比較原始掉隊,生長遲緩。華人涉足該行業比較早,從19世紀上半葉開端,不竭改進體例,引入西方先進設備,成了行業生長的主導力量。再加上轟隆境內Larut(拉律,1848)和Kinda(近打,1880)兩大錫礦的接踵發明,到19世紀末馬來亞錫的開采已有較快生長。歐洲本錢遲至20世紀20年代初才大範圍進入該行業,但因為資金薄弱,具有高效的技術設備以及先進的辦理體例,是以很快就代替華人成了馬來亞錫業的主導力量。

他們接管了英國殖民統治者派駐的參謀,而後,馬來亞才全數成為英國殖民權勢範圍,從而被稱作“不列顛馬來亞”。

1933年12月15日,英國殖民當局也重新製定了一部新的儲存地法律(the ment),並於1936年對法律再次做了點竄。

固然新法律一樣未能有效製止地盤活動,但在為馬來人儲存地盤和禁止華人(小自耕農)獲得土處所麵,卻起到了根基有效的感化。與此同時,因為殖民地經濟要生長,天然不成能限定包含英國人和華人在內的本錢家獲得其所需地盤,以是,在履行過程中,就呈現很多變通體例,使得本來是馬來人的儲存地,反而成了專門為資產階層特彆是英國資產階層而儲存的地盤,以是,到1938年,馬來聯邦的讓渡地盤中,包含英國人在內的歐洲人具有高達43%以上,馬來人具有27%,華人和印度人合計僅為23%。當時,馬來人儲存地辦法之以是能得以順利貫徹履行,以及馬來人之以是能被固著在地盤上,與大量未占用地盤和現成移民勞工的存在有很大乾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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