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歌神路_第一百二十九章 偶像歌手約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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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林是第一個我想簽下來的偶像歌手,我就再拿她當例子。”畢文謙朝著一臉思考的夏林笑了笑,“夏林現在17歲,方纔好,唱歌的天賦那是頂好的。從小在地壇那一片兒就是奶名流。在黌舍裡也是一個好門生,成績也不錯。除了長相不算太標緻……夏林,不準噘嘴,瞧瞧你黎姐姐,這才叫大美女!總的來講,夏林挺合適成為一個偶像歌手的根基前提。”

很久,夏林才顫著聲問:“你……冇騙我?”

“最後彌補一點兒――簽約期間,你可不能在公司答應以外接音樂及相乾財產的私活兒。當十年期滿,如果你情願持續當偶像歌手,我們能夠續約,續約時的簽約金必然不低於五萬。如果你感覺本身不喜好活在聚光燈下,也能夠改簽普通歌手的條約。”

偏頭瞥去,夏林的臉上閃現著天真與獵奇,畢文謙見了,俄然想逗逗她,拖長了聲音說:“小-一-千……”

“我說你是小富爺兒吧!瞧,連四合院都買了!”

“第二,偶像歌手必須外在形象安康,招人喜好。普通來講,人的長相,30歲前是爸媽給的,30歲後纔是相由心生。固然說人不成貌相,但實際中以貌取人的淺顯人並很多。偶像歌手作為麵對大眾建立出來的一種人物表率,選那種醜得有鹽有味兒的表麵來培養,必定是吃力不奉迎的。這個天下,第一眼,老是看臉的天下。”

“也正因為偶像在實際上能有如此大的影響,以是,第四,偶像歌手在簽約期間,如果因為小我啟事在向公司坦白的前提下,呈現了不成挽回的負麵行動,乃至違法行動,那麼呼應的懲辦,必須從嚴從重,並且向大眾公開,以儆效尤。黎華,這方麵,費事你和相乾的部分十足氣,看看能不能醞釀一下,將來製定專門針對偶像歌手的法律規定。”

“真的?”夏林高低察看了幾秒,忽地笑了出來,“窮光蛋的小富爺兒啊!那你可得給我好一點兒的條約,不然,我可再不請你用飯了!”

“第三,偶像歌手的生長軌跡,公司應當打算大的方向,有照顧偶像歌手小我餬口的任務,以及全麵部會偶像歌手小我資訊的權力,但公司不能設想一個牢固死的模板拿給偶像歌手去靠。所謂一樣米養百樣人,隻如果對社會有正麵意義的人,就充足了,強務實際中的人如同書裡勾畫的完美形象,那是緣木求魚。淺顯的人本就有各種百般的脾氣,他們會對分歧脾氣的偶像的小我細節感同身受,然後格外認同某一個偶像,乃至將本身人生的某些缺憾代入到偶像身上,等候他能勝利,並且在潛移默化中讓本身的行動垂垂和偶像挨近。”

“簽約期間,夏林的路程和行動,公司有權全麵部會,對於小我餬口,公司有權建議,無權乾與。比如說,將來夏林你如果喜好上哪個男孩子了,你必須第一時候向公司陳述,如果公司感覺阿誰男孩子分歧適你,會勸你彆和他談愛情,但如果你執意感覺他好,公司也不會棒打鴛鴦。但如果因為談愛情的事情,將來呈現了負麵的社會影響,結果也將由你本身承擔,公司不會幫你甚麼。當然,如果你因為服從了公司的某個建議而呈現了負麵影響,公司有任務和你站一條戰線。”

第一百二十九章偶像歌手約

“你再亂喊!都把我門徒給教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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