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妾記_中國古代妻妾製度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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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製”在當代就有法律明文規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就是說,你有了一個明媒正娶的老婆,還要明媒正娶一個老婆的話,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個老婆家也要被判刑,隻不過減輕一點罷了。以是,三妻四妾並不是說你能夠娶三個老婆,而是說你老婆死了,能夠另娶一個,但不能同時娶兩個。不然不但要判刑,還要逼迫與二婆仳離。

在家中,妻能夠使喚妾,吵架妾,而妾不得有侵犯老婆的行動,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是以妾在宗法製家庭中是冇有甚麼權力的,名分上是主子,實際上與仆從無異。但是,普通來講,為夫家生養過後代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職位、權力常常會隨之進步。彆的,視家世、家主的教養等的分歧,妾的權益也因之而異,常常在妻、妾與丈夫之間產生一種奧妙的乾係。

在家庭中,固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奉養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並且,妾對於家主來講近似仆從,但是,對於婢女和仆人來講,妾應當是主子。但是,妾在家庭中的權力倒是很受限定,非常寒微的。

一個男人隻能同時有一個老婆,包含皇上,同一時候也隻能有一個皇後,在我們老祖宗的腦袋裡,妻與妾美滿是兩個觀點,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成相提並論。當時的“妻”是應父母之言媒人之約,明媒正娶過來的,是“正室”;妾則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隻是“側室”、“偏房”,不成稱之為“妻”。當時的法律雖規定不成娶二妻,卻冇讓人不準納妾,娶“二妻”犯法,納“二妾”、“三妾”、“四妾”卻無關緊急,固然在本質上與“一夫多妻”冇任何彆離。漢字可真是妙!在明朝,乃至有法律規定“凡男人年滿四十而無後嗣者得納寵”。看看,如果你老婆肚皮不爭氣,生不齣兒子,你即便想“從一而終”也辦不到,因為要逼你納妾。

固然老婆隻能娶一個,妾卻能夠多娶,因為“妾”不是“妻”,即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冇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還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對於妾,丈夫可隨便措置,或吵架,或遣逐,乃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隻是處以流刑。《清律》懲罰更輕,隻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吵架丈夫,則懲罰得比妻吵架丈夫嚴很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中國當代實施的是“一夫一妻多妾”製,外加丫環奴婢以及合法嫖娼。

妾不能插手家屬的祭奠,妾被解除在家庭以外。妾的支屬底子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以內,就連妾所生的後代(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老婆為“嫡母”,而生身母親隻能為“庶母”。如許,妾所生的後代是少爺、蜜斯,而妾的身份是仆從;妾稱本身的後代為少爺、蜜斯,她的親生後代隻呼其為“姨娘”。

妾的職位當然不是家庭裡最低等的,妾上麵另有通房丫頭,就是有任務陪男仆人睡覺,但隻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環。比如《紅樓夢》裡的襲人。隻要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氣稱妾,如《紅樓夢》裡的趙姨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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