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要重新調查此案?這件案子,成果到現在還不敷清楚嗎?就是吳發財為了棍騙所謂的補償金,用心製造了偽證!和我方當事人林鈞冇有乾係。他就是個孩子,心機接受有限,社會經曆也有限。我們都不但願一個本來對社會充滿但願的陽光男孩,卻因為不幸碰到了社會有限的暗中以後,對餬口不再充滿悲觀精力了吧?審判員,我但願能夠當庭宣判林鈞無罪,他的任何行動都不構成用心傷害罪。”
查察員周書華站起,宣讀了告狀書,此中就包含了前兩天剛追加的證據,指證被害人吳發財存在製造偽證的懷疑,並按照目前把握的證據,根據法律根據,查察構造提出需求持續調查取證。
按照《中華群眾共和國刑事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要構成用心傷害罪,該當將遭到傷害的傷情作傷情鑒定,顛末鑒定為重傷或者重傷以上,纔會備案究查刑事任務。
“寂靜!”
“被告人林鈞另有甚麼需求陳述的嗎?”
賀林立也有這個方麵的考量,但是按照現有的證據,冇法肯定林鈞對吳發財形成了甚麼樣的傷害,傷害程度如何。這些需求確實的左證。
郭倩倩從查察員手中接過視頻播放器及卷宗。
的確,賀林立從肯定研讀法學院,研討生畢業,考進連海城中級群眾法院,一步步,早已打算好了人生的鬥爭方向!她的胡想就是要成為法官!
“開庭。”
如延期開庭,是最好的成果。
賀林立固然很年青,但她骨子裡的固執,對法理的對峙,終究宣佈瞭如上庭審成果。
要曉得,如果重新開庭審理此案,那麼警方就完整能夠按照此次的開庭成果,以重新調查案件為由,將林鈞再次拘留進看管所。
聽到門外有腳步聲,她從速在坐位上坐直了身子,低頭翻動著桌子上的卷宗。
她如何能露怯?!
全場寂靜。
公然,公訴人周書華的建議,激發了台下人的一陣輕微騷動。
第一次在眾目睽睽之下,走進法庭作證,哪怕是已經被傅曉星好好“教誨”“鼓勵”了一通,但劉輝還是很嚴峻。
但目前證據是不充分的。
“審判員!我有話說!”
是啊,在法庭當中,不但狀師的言行會很輕易擺佈審判員的思惟,他們曉得法條對於法官來講,如數家珍。或許同一個案子,如果是在分歧的審判員手裡,會有不一樣的成果。因為不是統統穿上法袍的人,都會有一樣的判定。
賀林立點頭:“請說。”
“尊敬的審判員,我方在公安構造窺伺出新的證據後,要求重新調查此案。是以,可否要求延期開庭?”
書記員郭倩倩則將被害人吳發財、代理人、辯白人、證人、鑒定人等身份、職務、質資、證照,呈給賀林立,停止查對。
這林傳授真夠奸刁的,狀師明顯是之前就和他籌議好了,逼著賀林立在此次法庭上能夠當衆宣佈林鈞無罪,並直接回家。
賀林立不怕言論的壓力,狀師企圖通過公家言論,指導庭審的終究成果,這在她處,毫不成能。
周書華彷彿是用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