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從法律角度,該如何認定這件事呢?
在趙發元看來,農夫自家種的水稻,本身打米,本身煮來吃多餘的賣掉了,要不要罰?自釀自食用,無貿易行動,何來違法?
2023年的春季,趙發元看到碩果累累的葡萄,有些憂愁。
彼蒼不負苦心人,葡萄酒還真被趙發元給鼓搗出來了,他喝了一口,非常好喝。
可這一年的市場行情不好,奇特的是,葡萄越便宜越不好賣,固然是大歉收,可趙發元也歡暢不起來。
但法院責令趙發元當即停止無證釀酒行動,並對200斤葡萄酒停止燒燬。如他持續釀酒,必須依法申請相乾答應證。
趙發元一聽是這麼回事,說乾就乾,買來釀酒設備和冊本,就窩在家裡開端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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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監局對趙發元的懲罰,有法可依。
但是,趙發元的行動屬於非貿易性、小範圍的家庭自釀,是否應完整劃一於貿易出產行動,值得進一步切磋。
可他不平氣,感覺本身用本身種的葡萄,自釀葡萄酒,並且,一分錢冇賣,都送給親戚朋友喝了,如何就違法了呢?
他家祖上三代,都是種葡萄出身,到了他這一代,蒔植技術的確是爐火純青。
《行政懲罰法》第4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實施政懲罰必須以究竟為根據,與違法行動的究竟、性子、情節以及社會風險程度相稱。”
“老趙呀,你這輩子就是跟葡萄有緣,不但葡萄種的好,葡萄酒也釀的冇的說,不比我兒子買的幾百一瓶入口的葡萄酒差,你多釀點,到時候便宜點賣,我們就不消花阿誰冤枉錢了。”
趙發元的行動固然違背了《食品安然法》的規定,但其主觀上並無歹意,且未形成實際的社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