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白話文版_史記 律書第三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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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記·律書第三》口語文翻譯與擴大**

#### **《律書》的背景與編輯意義**

1. **太古期間的品德標準**

#### **法律的發源:從風俗到明文規定**

2. **調度社會衝突**

法律通過明白的裁判標準,處理了社會中的衝突與膠葛。比方,漢朝的訴訟軌製爲百姓供應了法律佈施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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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武帝期間:法律的體係化**

3. **經濟法律的完美**

接收秦朝滅亡的經驗,漢初統治者采納了寬刑政策,主張以德治國,逐步將禮與法相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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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律書第三》通過對法律發源、生長與服從的梳理,揭示了法律在中國當代政治與社會中的核心腸位。司馬遷從汗青的角度,切磋了法律如何從原始的風俗標準生長為秦漢期間的成文法體係,揭露了法律與社會次序、政治權力之間的深切聯絡。

#### **秦法的崩潰**

1. **法律的佈局化**

漢武帝推行“免除百家,獨尊儒術”,將儒家倫理與法律連絡起來。法律不但是保護次序的東西,也是傳播儒家品德的首要手腕。比方,《九章律》中規定了很多與孝道、宗族有關的內容。

到了夏商期間,刑法開端呈現。夏朝的“禹刑”是中國最早的刑法雛形,首要針對盜竊、殺人等行動。商朝則通過占卜等體例措置膠葛。《史記》記錄,商朝統治者通過嚴嚴科罰保持統治,如“炮烙之刑”。

司馬遷也指出,法律的過分嚴苛能夠激發社會衝突。比方,他對秦法的攻訐表白,純真依托酷刑峻法冇法實現長治久安。

秦朝的滅亡表白,純真依托酷刑峻法冇法保持國度的耐久穩定。秦法固然在短期內包管了國度的高效運轉,但忽視了公眾的需求與倫理代價,終究導致社會的激烈抵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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