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小白在香港犯下大案累累,如果我們表示放行的話,那麼冇法對香港的公眾交代。哪怕不果斷反對,也起碼要保持沉默,不能表示同意。”
政客就是政客,甚麼時候甚麼方麵對本身有效,便能夠拿來。
李警官說完以後,便做了下來,而其他幾小我也都明白了他的意義。
劉警官這麼一提示,其彆人的神采更加丟臉了。
“依托目前我們把握的證據,隻要在藍小白最後進入香港,鬨出的那幾件惡性殺人案件中,纔有部分證據指向他,也隻要那幾個案件中有直接的人證。”
到時候必定言論洶洶,說不定署長就要因為這件事而辭職,這可不是瀆職的題目了,這完整就是瀆職。
“我承認藍小白的行跡暴光對我們有必然的好處,但觸及到他的案子這麼多,該如何措置呢?很多案子他都是懷疑人,固然我們冇有確實的證據,但是我們早便能夠對他停止抓捕了。”
“遞交申請的是甚麼人?是藍小白本人嗎?”
署長問出了這個幾近統統人都在思慮的題目。
機場殺人案鬨得全天下都曉得了,但是成果卻讓警署非常尷尬,到現在另有很多報酬了這個案子在辯論。
“你們說下,此次,是不是要通過藍小白遞交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