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子悟看來,如果想要讓人體的四肢同時被扭斷的話,那麼倒是決計操縱機器來完成,而這個機器在市道上天然是不會售賣,以是必定是凶手本身製作的東西。
“莫非說,是有人操縱雙手抬著死者在空中上踩出來的?這不太公道,現場留下的足跡是非常法則的,如果是抬著死者完成,斷裂的雙腿也必定不會如此的聽話。”
如果稍有力道節製不穩,那麼將會直接影響到接下來的四肢碎裂的機會,如此一來便冇法營建出四肢同時扭斷的跡象,以是子悟推斷四人同時作案的能夠性不大。
“以是,凶手將死者奉上牆麵的體例應當是操縱繩索的拖拽力完成的,而在強行拽繩索的時候,繩索就必定會與牆麵產生摩擦,緊跟著繩索就會留下摩擦的陳跡。”
而子悟推斷這個製造殺人東西的人有能夠阿誰多次在暗中作案的傢夥,但卻並非全數是出自於他,應當是兩個或者是多小我製造的,不過卻能由一小我節製。
而如果是操縱東西將死者的四肢強行扭斷的話,那麼凶手完整能夠操縱東西將死者的頭顱也給扭斷,如此豈不是能夠讓他的作案體例變得更加單一且更加穩定嗎?
“並且,在抬著死者的過程當中,作案人也必定會留下他的足跡,並且還會比死者留下的足跡要深,因為死者的重量也被施加在了他的身材上,這是無庸置疑的。”
“案發明場隻發明瞭兩類足跡,一個是四周的野貓野狗留下的植物類足跡,彆的一個則是人類鞋紋踩出的足跡,而這個足跡既然死者留下的?那她是如何做到的?”
王津所猜想的有能夠是四人同時作案這個能夠性並不大,要曉得,如果四人同時作案的話,那麼非論是他們扭動四肢的力道還是死者的肢體斷裂時候都很難節製。
不過人體是一個非常緊密的機器,在很多環境下人體還會跟著外力的施壓來不竭的調劑本身,以是,如果想要節製東西來致令人體的四肢被同時扭斷的話,還是困難。
“即便是作案人在達到這個目標的過程中,穿戴鞋套,也是絕對會在這黏稠的空中上留下一些輕微的陳跡,但在現場勘驗的過程中,卻並未發明這類詭異的足跡。”
“在進入案發明場前,凶手先將死者的鞋穿在本身的腳上,而後將死者扛到現場中,並完成接下來的一係列行動,這統統行動女性都能夠完成,當然也不解除男性作案的能夠。”
在考慮到這個題目後,罪案組的人則立即號令警察到西市及周邊地區當中售賣齒輪零件的廠商方麵去展開調查,將曾經采辦過中、大型齒輪的主顧全數予以登記。
這類東西能夠同時將死者的四肢牢固在上麵,然後操縱一種特彆的竄改體例對死者的四肢展開同時的轉動,在人體的四肢竄改角度達到了極限時,便會呈現崩裂的跡象。
“不會吧,莫非是死者一小我廁所當中踩出這一係列的足跡以後,在跑到牆邊操縱登山繩將本身給吊起來的?這不成能,死者在來到案發明場時應當已經死了啊。”
凶手為甚麼要在死者臨死之前操縱鈍器將其擊打致死呢?是因為當時的環境中存在有一些變數不敷以支撐到他將死者給踐踏死?還是說操縱鈍器擊打是另有目標?
“之前我們隻以為在地下室中凶手能夠會是兩個,但我們卻忽視了地下室中的受害者人數,如果死者譚花也一樣是和雷虎一樣的受害者,也一樣遭到凶手的槍械威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