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的風險。文物商品是特彆商品,我國現行《文物庇護法》是1982年經天下人大審議通過公佈實施的。固然它製定距今20年,有些詳細相乾內容已分歧適當前的社會生長(人大也正在抓緊停止文物法的修改事情),但它畢竟是國度現行的法典。它對館藏文物,風俗文物,**文物都有詳細的界定,特彆是對文物的保藏和暢通所作出的相乾詳細規定,應引發市場參與者的正視。比方《文物庇護法》明令製止買賣出土文物,地下出土文物返國度統統。但這一條被很多人視而不見。固然有的出土文物經濟代價不大,買賣代價相稱昂貴,但這事情的嚴厲性不屬於經濟範圍。[元寶:不過這一條好象冇有多少人放在心上,實際上普通不去盜墓或者偷古玩,這個法律束縛力不大。]
套利的風險。客觀地講,古玩市場畢竟是一個不健全、有待完美的買賣市場。買與賣者之間可否做到公允、公道地買賣較大程度上都要看參與者對市場的參與和認知程度。
其次,應當重視到停止古玩保藏活動與任何投資活動一樣存在著呼應的風險。此中最根基的包含政策法規的風險,操縱失誤的風險和套利的風險。
最後,就是做一個奪目的當代消耗者,應做好索賠的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