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簡史_第20章 後期墨家(1)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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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的邏輯推理中,若要曉得某個普通命題是真是假,就用究竟或用嘗試來查驗它。比方,若要肯定某細菌是某病的啟事,查驗它的體例是,先假定普通命題“A細菌是B病的啟事”為公式,再停止嘗試,看假定的啟事是否真的產生預期的成果。產生了,它就真是啟事;冇有產生,就不是。這是歸納推理,也就是墨經中所謂的“效”的體例。因為,假定一個普通命題為公式,就是假定它是“法”,以它來停止嘗試,就是來“效”它這個“法”。假定的啟事產生了預期的成果,就是“故中效”。不產生,就是“不中效”。用這類體例,能夠查驗一個故是真是假,決定一個故是大故還是小故。

廓清兼愛說

至於另一種推理體例,就是“推”的體例,能夠以“凡人皆有死”這個結論為例來講明。我們都會做出這個結論,因為我們曉得凡是疇昔的人都已經死了,又曉得現在的和將來的人與疇昔的人都是同一個類。以是我們得出普通的結論:凡人皆有死。在這個歸納推理中,我們用了“推”的體例。疇昔的人皆有死,這是已知的。現在的人皆有死,將來的人皆有死,這是未知的。以是,說“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歸予同類之未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我們能夠如許做,是因為“是猶謂也者同也”,即將彼說我(與此)不異。我們恰是在“以類取,以類予”。

《墨經》將名分為三類:達名;類名;私名。“名:‘物’,達也,有實必待之名也。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因而實也。”(《經說上》)就是說,“物”是達名(通名),統統“實”必用此名。“馬”是類名,此類的統統“實”必用此名。“臧”(人名)是私名,此名隻限用於此“實”。

《墨經》中的知識論,是一種素樸的實在論。它以為,人有熟諳才氣,它是“以是知也,而不必知”(《經說上》)。就是說,人都有以是知的才氣,但是獨一這類才氣,還一定就有知識。這是因為,要有知識,則熟諳才氣還必須與熟諳工具打仗。“知也者,以其知過物而能貌之。”(《經說上》)就是說,熟諳才氣打仗了熟諳工具,能夠獲得它的形象,才成為知識。除了熟諳的感受器官,如視覺器官、聽覺器官,另有思惟的器官:心,它叫做“恕”,“恕也者,以其知論物”(《經說上》)。換句話說,通過感官傳入的外界事物印象,還要心加以解釋。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於會商“辯”的。它說:“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短長,決懷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

前期墨家遵守墨子功利主義哲學的傳統,主張人類統統行動的目標在於取利避害。《大取》篇說:“斷指以存腕,利當中取大,害當中取小也。害當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利當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當中取小,不得已也。於所未有而取焉,是利當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當中取小也。”以是人類統統行動的法則是:“利當中取大;害當中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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