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紅陽侯立不得輔政,疑為長毀譖,常怨毒長;上知之。及長當就國,立嗣子融從長請車騎,長以珍寶因融重遺立。立因上封事,為長求留,曰:“陛下既托文以皇太後故,誠不成更有它計。”因而天子疑焉,下有司按驗。吏捕融,立令融他殺以滅口。上愈疑其有大奸,遂逮長係洛陽詔獄,窮治。長具服戲侮長定宮,謀立左皇後,罪至大逆,死獄中。老婆當坐者徙合浦;母若歸故郡。上使廷尉孔光持節賜廢後藥,他殺。丞相方進複劾奏“紅陽侯立,奸刁不閫,請下獄。”上曰:“紅陽侯,朕之舅,不忍致法;遣就國。”因而方進複奏立黨友後將軍朱博、钜鹿太守孫閎,皆免官,與故光祿大夫陳鹹皆歸故郡。鹹自知廢錮,以憂死。
大將大誇胡人以多禽獸。秋,命右扶風發民入南山,西自褒、斜,東至弘農,南驅漢中,籌措罔羋罘,捕熊羆禽獸,載以檻車,輸長楊射熊館,以罔為周阹,縱禽獸此中,令胡人手搏之,自取其獲,上親臨觀焉。
王根薦穀永,征入,為大司農。永前後所上四十餘事,略相反覆,專攻上身與後宮罷了;黨於王氏,上亦知之,不甚親信也。為大司農歲餘,病;滿三月,上不賜告,立即免。數月,卒。
仲春,丙午,封淳於長為定陵侯。
上召丞相翟方進、禦史大夫孔光、右將軍廉褒、後將軍朱博入禁中,議“中山、定陶王誰宜為嗣者”。方進、根、褒、博皆覺得:“定陶王,帝弟之子,《禮》曰:‘昆弟之子,猶子也。為厥後者,為之子也,’定陶王宜為嗣。”光獨覺得:“禮,立嗣以親。以《尚書·盤庚》殷之及王為比,兄終弟及。中山王,先帝之子,帝親弟,宜為嗣。”上以“中山王不材;又禮,兄弟不得相入廟,”不從光議。仲春,癸醜,詔立定陶王欣為皇太子,封中山王舅諫大夫馮參為好鄉侯,益中山國三萬戶,以慰其意;使執金吾任宏守大鴻臚,持節征定陶王。定陶王謝曰:“臣材質不敷以冒充太子之宮;臣願且得留國邸,朝夕奉問起居,俟有聖嗣,返國守藩。”書奏,天子報聞。戊午,孔光以議分歧意,左遷廷尉;何武為禦史大夫。
綏和元年癸醜,公元前八年春,正月,大赦天下。
中山王興,定陶王欣皆來朝,中山王獨從傅,定陶王儘從傅、相、中尉。上怪之,以問定陶王,對曰:“令:諸侯王朝,得從其國二千石。傅、相、中尉,皆國二千石,故儘從之。”上令誦《詩》,通習,能說。佗日,問中山王:“獨從傅在何法律?”不能對;令誦《尚書》,又廢;及賜食於前,後飽;起下,襪係解。帝由此覺得不能,而賢定陶王,數稱其材。是時諸侯王唯二人於帝為嫡親,定陶王祖母傅太後隨王來朝,私賂遺趙皇後、昭儀及票騎將軍王根。後、昭儀、根見上無子,亦欲豫自結,為悠長計,皆更稱定陶王,勸帝覺得嗣。帝亦自美其材,為加元服而遣之,時年十七矣。
匈奴車牙單於死;弟囊知牙斯立,為烏珠留若韑單於。烏珠留單於立,以弟樂為左賢王,輿為右賢王,漢遣中郎將夏侯藩、副校尉韓容使匈奴。
秋,八月,庚戌,中山孝王興薨。
自烏孫分立兩昆彌,漢用憂勞,且無寧歲。時康居複遣子侍漢,進獻,都護郭舜上言;“本匈奴盛時,非以兼有烏孫、康居故也;及其稱臣妾,非以失二國也。漢雖皆受其質子,然三海內相輸遺,交通仍舊;亦相候司,見便則發。合不能相親信,離不能相臣役。以今言之,結配烏孫,竟未無益,反為中國肇事。然烏孫既結在前,今與匈奴俱稱臣,義不成距。而康居驕黠,訖不肯拜使者;都護吏至其國,坐之烏孫諸使下,王及朱紫先飲食已,乃飲啖都護吏,故為無所省以誇旁國。以此度之,何故遣子入侍?其欲賈市,為好辭之詐也。匈奴,百蠻大國,今事漢甚備;聞康居不拜,且使單於有悔自大之意。宜歸其侍子,絕勿複使,以章漢家不通無禮之國!”漢為其新通,重致遠人,終皋牢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