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遼金風雲人物大觀_歐陽修 首頁

字體:      護眼 關燈

上一章 目錄 下一頁

嘉祐三年(1057年),歐陽修加龍圖閣學士,權知開封府,拜禮部侍郎,兼翰林侍讀學士。《宋史》稱他在翰林八年,知無不言。嘉祐五年,拜樞密副使。嘉祐六年,參知政事。《宋史》稱歐陽修“平生與人儘言無所隱,及在朝,士大夫有所乾請,輒諭可否。雖台諫官論事,亦必以是非詰之。以是怨誹益眾。”在這期間,歐陽修因“濮議”之爭,接受“不根之謗”。他為了辯誣,連上奏劄,要求根究蔣之奇對本身的誣告,乃至“期於以死必辨而後止”。因而治平四年(1067年)三月四日,即位不久的神宗乃遣中使賜下“禦劄”,告以言者已被“降黜”,並已“出榜朝堂,使中外知其虛妄”,且雲:“事理既明,人疑亦釋,卿宜起視事如初,無恤媒介。”顛末這一次被誣,歐陽修對於人生宦途彷彿更有所悟:像他如許切直剛正的人,是不適於仕進的。在這之前,已一再求退,在這以後,就更果斷求退。因為再三要求,終究得罷參知政事,出知亳州。後又知青州、蔡州。熙寧元年(1068年)春在亳州時,曾上《乞致仕第一表》,而後又連上數表,要求致仕。在這期間,王安石在朝,推行新法。歐陽修時在青州,有《言青苗錢劄子》,表述本身對於“俵散青苗錢”的定見。在俵散青苗錢的過程中,另有兩個較著的弊端。一是“抑配”,二是“俵散秋料錢”。歐公在《言青苗第二劄子》中有很透辟的闡發。他說:臣竊見自俵青苗錢已來,議者皆以取利為非。朝廷深惡其說,遂命有司條陳申諭,其言雖煩,而終不免於取利。然猶有一說者,意在惠民也。以臣鄙意,若夏料錢於春中俵散,猶是青黃不相接之時,雖不戶戶貧乏,然其間容有不濟者。覺得惠政,另有說焉。若秋料錢於蒲月俵散,恰是蠶麥成熟、人戶不乏之時,何名濟缺?直是放債取利爾。……以此而言,秋料錢能夠罷而不散。這些定見,能夠說是完整精確的。對青苗錢作了詳細闡發,不是一概否定。他所不同意的,是俵散“秋料錢”。對於“秋料錢”,他曾一麵“奏陳”,一麵“擅止”。未經唆使而“擅止”,應得“擅去處散之罪”。但朝廷“特予放免”,並未加罪。他在《謝擅止散青苗錢放罪表》中說道:“雖具奏陳,乃先擅止,據茲專輒,合被譴嗬。”

《六一詩話》中有如許的話:“退之筆力無施不成,而嘗以詩為文章末事,故其詩曰:‘多情懷酒伴,餘事作墨客’也。”歐陽修稱韓愈的話,也可用來論他本身。歐陽修於詩文詞賦固然都有成績,但他平生最下工夫的,是在文章,而不在詩詞。當然,以詩而論,亦有新的特性。歐陽修的詩,起首是擔當韓愈,有“以文為詩”的特性。所謂“以文為詩”,主如果以群情入詩。以群情入詩,《詩三百篇》中早已有之。真正構成特性是從韓愈開端。歐陽修就是代表這類特性的較早的宋詩作者之一。歐陽修“以文為詩”,不但表示在以個彆詞句入詩,如《酬詩僧惟晤》:“詩三百五篇,作者非一人”;《食糟民》:“上不能寬國之利,下不能飽爾之饑”;《明妃曲和王介甫》說:“胡人以鞍馬為家”;《鬼車》:“嘉祐六年秋玄月二十有八日”等等,並且表示

加入書架我的書架

上一章 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