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消考慮了小敏,我是真的喜好你,小敏,你就給我吧,你給我,這件事我必然給你辦得妥妥的!啊!!!”
旁聽的世人一片嘩然,“那是陳歌!”
馬敏:是。
審判長:答應。
馬江濤熟諳他,是市裡最頂尖的狀師之一。
劈麵辯白狀師還是一臉對勁,就算他說出這條法律又有甚麼用,石傑的行動充其量隻是小小的猥褻。
審判長:被告人對上述證占有何定見?
陳歌:但是在你收回慘叫有人衝進辦公室時卻發明你穿著混亂,這是為甚麼?
灌音戛但是止。
一口氣說了十幾條看似毫不相乾但是和馬敏的這件事又有關聯的法規。
法庭隻要灌音對話的聲音在迴盪,每多說一句話,石傑的神采就陰狠一分。
陳歌:我國刑法修改案九第二百三十七條,強迫猥褻罪、欺侮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勒迫或者其他體例強迫猥褻彆人或者欺侮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陳歌:石傑,你說你是與馬敏協商期間被馬敏踢了一腳使你殘廢是嗎?
“小敏,剛纔老哥也和你說了,實在從你剛來黌舍的第一天起我就一向在存眷你,一向把你當mm一樣,老哥一向很喜好你你曉得嗎?”
審判長站起來,接著之前的流程,“現在請法警帶被告人馬敏下庭。”
石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