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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歌的語速越來越快: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用心不法侵害彆人身材的行動為用心傷害罪。第384條之規定,用心傷害彆人身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滅亡或者以特彆殘暴手腕致人重傷形成嚴峻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極刑。對用心傷害彆人身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對用心傷害彆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遵循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以下景象之一的:(1)令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麵貌的;(2)令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安康有嚴峻傷害的。此中“其他對於人身安康有嚴峻傷害的”,主如果指上述幾種重傷以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毀傷過程中能夠引發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峻影響人體安康的毀傷,首要包含顱腦毀傷、頸部毀傷、胸部毀傷、腹部毀傷、骨盆部毀傷、脊柱和脊髓毀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毀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身分引發的毀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群眾法院、最高群眾查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際中,鑒定重傷首要根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停止。
陳歌:石傑,你說你是與馬敏協商期間被馬敏踢了一腳使你殘廢是嗎?
陳歌看向法官:法官大人,按照按照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度、大眾好處、本人或者彆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力免受正在停止中的犯警侵害,而采納的製止犯警侵害的行動,對犯警侵害人形成侵害的,屬於合法防衛,不負刑事任務。現在我方供應的證據表白,對方的所謂受害者當時正在對被告實施犯法行動,被告屬於合法防衛。
陳歌:我國刑法修改案九第二百三十七條,強迫猥褻罪、欺侮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勒迫或者其他體例強迫猥褻彆人或者欺侮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審判長:答應。
書記員:審判長、審判員,證人身份失實。
法官一敲法錘宣佈正式開庭。
石傑聽到陳歌說的殘廢兩個字,咬牙說:是!
“現在全校都鬨得沸沸揚揚,這幾張照片網上傳得到處都是,你竟然還問我是如何來的。”
“主任,我要歸去好好想一下這件事,冇有其他事情的話我就先歸去了。”
灌音內容:“主任,我不曉得您是甚麼意義。”
審判長:請法警帶石傑到庭。
馬江濤是一名訊息記者,每天馳驅於各大法院,這是他賣力的板塊,隻可惜市裡的案件多是小偷小摸之類的公訴案和財產豆割之類的膠葛案,不像賣力文娛訊息的記者總有勁爆動靜,能夠輕鬆升職加薪。
審判長:公訴人請持續舉證。
馬敏點頭:實在。
現場合有人目瞪口呆!
一口氣說了十幾條看似毫不相乾但是和馬敏的這件事又有關聯的法規。
像明天這個案子還算大一點,大學裡一個女講師毆打訓導主任致殘。
“是陳歌,他如何成了辯白狀師,這不是混鬨嗎,他甚麼都不懂萬一弄巧成拙那就是害了馬敏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