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七年_斯時何時?戰亂之時! 二零五 軍法九章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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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一聽,內心都跟炸了個雷似的。

“凡一人對敵先退,斬其都頭,若都頭不退而兵退,陣亡,都頭從厚優恤,餘兵斬首。”

這九條臨陣禁約,可謂是殺氣淋漓,殘暴非常。

“臨陣第一禁約――不準掠取首級!每一都當中,選一報酬解首兵,除此人以外,彆的統統人,決不準帶解首刀,儘管搶先殺去,不準立定顧戀首級。其殺倒之賊,許各都解首兵砍首。待殺完出兵,有令催驗,方許查驗。其誰搶先,誰有分,誰無分,俱聽本都之都頭對眾從公報審。敢有因其恩仇報不公者,軍法。各都都頭,亦需秉公而行,不得兼併彆人功績為己,亦不得偏袒或人,侵害或人。另設有諦視官一人,賣力監督記錄,那個殺傷之頭顱,那個搶先衝殺功績為第一等,若與都頭之分有不對,則須得上官目之,嚴格措置。”

就算是有些人明智復甦,但是一看到彆人搶,內心也是火燒火燎的,也插手了搶的行列中。

董策淡淡道:“既然要兵戈了,就得有端方,上麵公佈戰時軍規,都給,一,本,讀,小說我記清楚了!”

明朝以首級論軍功的軌製,實在是弊端無數。

董策給他們吃,給他們穿,給他們安寧的餬口,給他們活下去的但願,給他們以誇姣將來的等候;同時,董策也用最嚴格的規律要求他們,用皮鞭,用棍棒,用無情的獎懲來束縛他們。恩威並施之下,他們對董策已經隻剩下了本能的畏敬和從命,不會有任何非常的設法。唯有昂首聽令,嚴格履行罷了。固然‘斬’很多,‘軍法處置’也很多,但是已經是比明朝的軍法要輕很多了。洪武大帝真真是個霸道非常的人物,用軍戶軌製把建國之初的二百八十萬雄師給變成了幾百萬仆從,並且還製定了極其嚴苛,動輒殺頭的律法來束縛,到了前期,更是在這前二者的根本上加上了一條――不發軍餉。

董策的聲音在夜風中迴盪,宏亮沉穩,充滿了力度,不自發的便讓人佩服順從。

第二則是關於陣前掠取財寶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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