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七年_斯時何時?戰亂之時! 二零五 軍法九章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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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陣第七禁約,曰塘報標兵。凡擔負探賊塘報及官兵有聞賊中動靜,不拘這動靜要緊不要緊,不準官兵於半途邀截問答。你隻須獨自杜口,速赴本官或軍中主將處陳述以後,許你將這動靜宣於眾者,方可與上麵將官等說。若未見主將之錢,敢於半途因人問起,即便說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將之前,定以泄漏軍機,問者、答者皆坐軍法。就是本管的接遠親厚之人問,也不準對他說。又或有已經稟知主將以後,已然叮囑你不準四周傳說者,絕對不準再泄漏。如有人敢強行要來問你,逼你說出,你可向本官秉來,一體定罪。”

夙來與仇敵交兵,不管建奴,北虜,亦或是賊人,凡臨陣的軍士豪傑,不過是寥寥數人罷了,常常斬獲首級,則是常常數十人上百人叢來報功。並且這類前來報功的行動,常常是產生在臨戰之時。因而明軍在和仇敵交兵的時候,常常會呈現一個很坑爹的場麵――某個兵士斬殺了仇敵以後,立即退返來在長官麵前報功,而彆的兵士見他退返來了,便覺得是大敗,因而紛繁扭頭逃竄。

第三則是一些細碎的重視事項,內裡包含的就很龐雜了。

“明日練習持續,後日歇息一天,第三日淩晨,全員解纜!”

第二則是關於陣前掠取財寶的題目。

就算是有些人明智復甦,但是一看到彆人搶,內心也是火燒火燎的,也插手了搶的行列中。

“臨陣第三禁約,曰不成畏縮!凡臨陣畏縮者,許都頭割兵耳。回兵,查無耳者,斬。若各故縱,明視畏縮,不肯割耳者,罪坐不肯割耳之人,畏縮之犯不究。”

這九條臨陣禁約,可謂是殺氣淋漓,殘暴非常。

董策掃視著他們,俄然停下來,目光在每一小我的臉上劃過,聲音鏗鏘有力:“養兵千日,用在一時!現在,到了你們效力的時候了!”

董策給他們吃,給他們穿,給他們安寧的餬口,給他們活下去的但願,給他們以誇姣將來的等候;同時,董策也用最嚴格的規律要求他們,用皮鞭,用棍棒,用無情的獎懲來束縛他們。恩威並施之下,他們對董策已經隻剩下了本能的畏敬和從命,不會有任何非常的設法。唯有昂首聽令,嚴格履行罷了。固然‘斬’很多,‘軍法處置’也很多,但是已經是比明朝的軍法要輕很多了。洪武大帝真真是個霸道非常的人物,用軍戶軌製把建國之初的二百八十萬雄師給變成了幾百萬仆從,並且還製定了極其嚴苛,動輒殺頭的律法來束縛,到了前期,更是在這前二者的根本上加上了一條――不發軍餉。

“臨陣第二禁約,此後臨陣,遇有財帛,每都止留都中一人清算看管,待賊平,照隊清算之,多寡各給本隊兵均分,都頭加一倍。必不準他官克留及掉隊次到步隊仍留人渾賴。此恰是賊當窮敗之際,各兵還是奮勇進步,務要加力百倍,庶賊可滅。如違令圖財,致兵陷冇,或賊牴觸得脫。搶財物之兵不分首從,俱以軍法斬之。”

“臨陣第九禁約,凡臨陣丟棄軍火者,及不衝鋒官兵臨戰易換軍士精利東西馬匹者,各以軍法處置。凡臨陣詐稱疾病、畏避艱險者,及藉端將軍火毀折、以圖遁藏者,斬。”

“凡若大陣敗走、被賊殺死之官兵,若傷在背後者,還以敗露論,並不優恤,招此人進軍中之人,須得究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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