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之我是耿精忠_第二百三十八章 食鹽弊端 首頁

字體:      護眼 關燈

上一章 目錄 下一頁

鹽的出產者為鹽戶,固然事情體例與彆的手產業者不異,但因為鹽是專賣品使得鹽戶與其他手產業者截然分歧。鹽戶身份與淺顯人分歧,伶仃另立戶籍,在官府中有專門的部分擔理,不得轉換其他行業或逃徒,落空人身自在。製鹽出產東西和原質料均由官府供應,所產之鹽也必須全數上交官府,官府發給工本錢和糧食。除官府認定的鹽戶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處置鹽的出產活動,違者處以重罪。由此能夠看出,官府是以行政權力把持了鹽的出產,這與普通環境下的把持出產者有底子分歧,它既不是因為出產範圍效力導致的天然把持,也不是由專利或技術停滯形成的法律把持,美滿是官府,也就是具有行政權力的一方操縱本身的行政權力締造出來的行政把持。

鹽專賣軌製在中國存在汗青非常悠長,從春秋戰國齊國開端一向到後代新中國建立,幾近伴隨封建社會全部生長過程。專賣古稱“禁榷”,禁的意義是製止,榷的意義是獨木橋,禁榷合起來就是本身獨占,不答應彆人觸及運營。詳細到鹽專賣軌製,它是封建統治階層報酬製定並設立,由其獨占食鹽出產和發賣渠道,從中賺取钜額利潤,增加財務支出的一整套軌製安排。封建社會中那些具有理財認識的士大夫們對此有一個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處就在於隻看到好處,卻不去看這好處是如何產生的。統治階層奇妙地借用了鹽所具有的商品表麵情勢,袒護其掠奪公眾財產的本色。

鹽的代價固然在各個朝代有所分歧,但團體程度是遠高於其出產本錢,且團體趨勢呈上升狀況,跟著官府財務狀況的不竭惡化而不竭調高。唐朝前期鹽業政策為公眾自在運營,官府征稅,安史之亂產生後,財務狀況惡化,開端實施鹽專賣政策,是以,這一段期間鹽價的竄改成闡發鹽專賣軌製對鹽價的影響供應了絕好的闡發樣本。 《新唐書.食貨四》載:天寶、至德年間,鹽每鬥十錢,……及琦為諸州榷鹽鐵使,儘榷天下鹽,鬥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貞元四年,淮南節度使陳少遊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鬥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厥後複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鬥為三百七十。

但是,因為我國封建社會軌製竄改過程極其遲緩,鹽專賣軌製竄改過程也不例外,從春秋戰國直到清朝,破鈔了二千多年的時候才走完這一過程。還須誇大的一點是,從唐至清每一朝代,鹽利支出都與田賦支出基秘聞當,也就是說,固然鹽專賣過程民營化進步了效力,減少了產、運、銷過程中的本錢,這一塊好處還是被統治個人占取,並與官僚個人分享,公眾福利並未獲得涓滴改進。

按說大部分福建百姓的支出交趾之前有著很大的進步,但是上麵彙報,福建的鹽價卻也是跟著不竭上漲。以往是百姓們吃不起鹽,普通都用很少的鹽,但是支出高了以後,采辦的也就多了,那些個鹽商出產黑心,便跟著漲價,把老蒼內行中的銀子又賺走了,耿精忠接到上麵這方麵的調查陳述,真是氣不打一處來!

對於如許龐大的弊端,耿精忠發狠,必然要在他的地盤給完整的改過來,變成後代新中國那樣,再窮的百姓也能買得起鹽,而不是捨不得買鹽!食鹽,毫不能成為統治階層剝削老百姓的東西!(未完待續。。)

加入書架我的書架

上一章 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