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之我是耿精忠_第二百三十八章 食鹽弊端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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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段史料能夠從兩個方麵加以闡發。一是鹽專賣實施前後鹽價三十六倍的驚人上漲幅度,從其他經濟史質料闡發決然能夠解除鹽的出產突然萎縮而導致供求比例嚴峻失衡進而鞭策鹽價大幅上升的能夠性。在鹽每鬥十錢的環境下,假定七錢為賠償出產本錢,三錢為普通運營利潤,假定鹽的出產本錢冇有呈現大幅顛簸,按此計算,鹽價在每鬥三百七十錢時官府可獲得一百二十倍的超額利潤。二是官府能夠按照本身財務需求隨便進步鹽價,通過鹽專賣便能夠做到財務的“量出為人”。在有行政權力參與並且其動機是為本身投機的環境下,代價規律蕩然無存。這也便能夠解釋為甚麼在一個朝代裡為甚麼鹽價閃現出前低後高的態勢。跟著朝代的持續,吏治**狀況不竭減輕,財務出入狀況隨之惡化,因而官府不竭進步鹽價,減輕打劫公眾財產,增加財務支出以保持官僚機構運轉,直至公眾叛逆抵擋,改朝換代,如此循環周而複始。

之前,官府用強迫分攤的體例,將官鹽按人頭數配發到公眾各家各戶,並直接按官定鹽價催收貨幣或糧食,並且將官鹽抑配額作為處所官吏考成標準。如此官鹽發賣法,商品買賣自在誌願的買賣原則完整消逝。即便是在由鹽商運輸和發賣的環境下,鹽商也是由官府指定的販子擔負,並隻能在官府規定的地區內發賣。其彆人運銷食鹽都被視為不法,處以重罪。

食鹽專營在中國有悠長的汗青。鹽的專營(或專賣)在中國始於兩千六百多年前的春秋戰國期間。當時管仲向齊桓公提出“官山海”,即專營山海資本,首要對鹽實施國營,利出一孔。管仲主張,海濱產鹽之國,能夠計口傳鹽。當時鹽的出產,當局和百姓都能夠煮海為鹽,而運銷,分派、收支口返國度辦理。零售歸商。據管仲粗算。齊國據此一年可獲六千萬錢。

耿精忠最早想到的就是食鹽專營四個字,看來,在辦理海關之前,還得先把食鹽這一塊給管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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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期間章帝固然也實施了鹽鐵專賣政策,但時候不長,隻要短短幾年便拔除了,其啟事主如果東漢自和帝今後日趨式微,不成能大範圍地構造鹽鐵專賣。魏晉南北朝期間,諸侯盤據,時勢動亂,鹽專賣時斷時續,各政權的財務支出首要以個彆小農所納賦稅為主。這兩個期間的環境從背麵證瞭然鹽專賣軌製美滿是依托在行政權力之上的行政經濟行動,當政治權力不敷強大或不具有完整的設置時,鹽專賣軌製便冇法實施。

鹽是人類出產和餬口的必須品之一,社會需求量大,消耗彈性極小。在封建社會大部分出產和餬口質料自給自足的環境下,鹽卻不成能自給自足,必須從外界獲得。在我國當代社會,鹽鐵茶酒是少數幾項大宗買賣商品,但這些商品在不應期間都曾實施專賣,鹽是此中實施專賣時候最長,範圍最廣,形成經濟影響最大的種類。在專賣軌製下,商品屬性較之於其在自在出產暢通前提下的景象產生很大的竄改。商品之以是成為商品有其內涵規定性前提,按照政治經濟學的闡發,自在買賣和等價互換是商品的內涵屬性,也是某一物品成為商品的需求前提。在鹽專賣軌製下,鹽的出產、發賣和訂價都由官府構造履行,導致其商品屬性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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