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之我是耿精忠_第二百三十八章 食鹽弊端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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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段史料能夠從兩個方麵加以闡發。一是鹽專賣實施前後鹽價三十六倍的驚人上漲幅度,從其他經濟史質料闡發決然能夠解除鹽的出產突然萎縮而導致供求比例嚴峻失衡進而鞭策鹽價大幅上升的能夠性。在鹽每鬥十錢的環境下,假定七錢為賠償出產本錢,三錢為普通運營利潤,假定鹽的出產本錢冇有呈現大幅顛簸,按此計算,鹽價在每鬥三百七十錢時官府可獲得一百二十倍的超額利潤。二是官府能夠按照本身財務需求隨便進步鹽價,通過鹽專賣便能夠做到財務的“量出為人”。在有行政權力參與並且其動機是為本身投機的環境下,代價規律蕩然無存。這也便能夠解釋為甚麼在一個朝代裡為甚麼鹽價閃現出前低後高的態勢。跟著朝代的持續,吏治**狀況不竭減輕,財務出入狀況隨之惡化,因而官府不竭進步鹽價,減輕打劫公眾財產,增加財務支出以保持官僚機構運轉,直至公眾叛逆抵擋,改朝換代,如此循環周而複始。

之前,官府用強迫分攤的體例,將官鹽按人頭數配發到公眾各家各戶,並直接按官定鹽價催收貨幣或糧食,並且將官鹽抑配額作為處所官吏考成標準。如此官鹽發賣法,商品買賣自在誌願的買賣原則完整消逝。即便是在由鹽商運輸和發賣的環境下,鹽商也是由官府指定的販子擔負,並隻能在官府規定的地區內發賣。其彆人運銷食鹽都被視為不法,處以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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