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忘記或鄙棄人權是公家不幸和當局**的獨一啟事!以是我們要把天然的、不成剝奪的和崇高的人權申明於寂靜的宣言當中,以便本宣言能夠常常閃現在社會各個成員之前,使他們不竭地想到他們的權力和任務;以便立法權的決定和行政權的決定能隨時和全部政治機構的目標兩比擬較,從而能更加遭到他們的尊敬;以便百姓們此後以簡樸而無可辯論的原則為按照的那些要求能確保憲法與全部幸運之保護。
第一條
在權力方麵,人們生來是並且始終是自在劃一的。除了根據大眾好處而呈現的社會不同外,其他社會不同,一概不能建立。
法律是大眾認識的表示。天下百姓都有權切身或經過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製定。法律對於統統的人,不管是實施庇護或懲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麵前,統統的百姓都是劃一的,故他們都能劃一地按其才氣擔負統統官職、大眾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氣上的不同外不得有其他不同。
自在傳達思惟和定見是人類最貴重的權力之一;是以,各個百姓都有談吐、著作和出版的自在,但在法律所規定的環境下,應對濫用此項自在承擔任務。
第十五條
統統百姓都有權切身或由其代表來肯定賦稅的需求性,自在地加以承認,重視其用處,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征收體例和期間。
第十六條
第四條
全部國度將以獨立宣言為憲法,憲法即為日耳曼民族的最高法律,不管任何人都置於憲法之下!法律麵前大家劃一,私有財產崇高不成侵犯。
第二條
“馬德裡帝國的腐朽不再合適統治我們日耳曼民族,帝國的當權者早已健忘曾經日耳曼民族的光輝,他們變得貪婪怯懦脆弱,在內奸麵前一敗再敗,卻把肝火全都宣泄到本身的百姓身上。
第十八條
第十條
私家財產崇高不成侵犯,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大眾需求所明顯必須時,且在公允而預先補償的前提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遭到剝奪。
第十三條
人權的保障需求有武裝的力量;是以,這類力量是為了全部的好處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小我好處而設立的。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