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心律師_第169章 三年有期徒刑 首頁

字體:      護眼 關燈

上一章 目錄 下一頁

2、被告人姚蓮花殺人有其不得已的苦處,殺人動機是為了擺脫家庭暴力和自我庇護,底子不是公訴人所說的泄憤抨擊。

善若之前在姚蓮花描述本身蒙受家暴的履用時痛哭失聲,現在嗓子規複了些,用手肘悄悄碰了碰李超的手背,低聲沙啞地讚道:“李超,你辯論得太棒了!”

審判長接著扣問:“兩邊是否有新的辯論定見。”

辯白狀師始終對峙以為死者葉添龍存在錯誤,應對姚蓮花減輕懲罰。作為公訴人,我方以為,家庭暴力的背景是被告人實施用心殺人行動的身分之一,也是對被告人姚蓮花從輕或減輕懲罰能夠考量的身分之一。

1、死者葉添龍對案件的產儲存在嚴峻錯誤,應對本身的被殺負有首要任務。

姚蓮花衝動地答道:“就是李超狀師說的這些。”

最後家庭暴力研討專家劉豔更是鑒定,被告人姚蓮花的情節較輕、主觀惡性和社會風險性小。我方懇請法庭科罪量刑時考慮專家的定見!”

在庭審中已經處於下風,許玲仍然毫不泄氣,義正言辭地頒發辯論定見:“審判長、審判員、群眾陪審員,公訴方辯論定見以下:

姚蓮花聽了兩眼淚汪汪,她之前還擔憂會判無期徒刑,再不濟起碼也要判上個十幾年,等她服完刑出來,孩子們早也長大為人了,她底子就冇有機遇照顧孩子生長了。

1、被告人犯用心殺人罪。現有證據構成證據鏈條,充分證明被告人姚蓮花殺死葉添龍。在調查階段,被告人對本身殛斃葉添龍的犯法究竟也招認不韙,是以被告人姚蓮花犯用心殺人罪,證據確實,罪名建立。

其次,死者葉添龍的家眷諒解了被告人姚蓮花。遵循《最高院量刑指導定見》規定,對於獲得被害人或其家眷諒解的,綜合考慮犯法的性子、罪過輕重、諒解的啟事以及認罪悔罪的水劃一環境,能夠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兩人甜美交換的時候,庭審在持續。審判長孟清歌對著姚蓮花問道:“姚蓮花本人有何辯論定見要頒發嗎?”

並且被告人殺人之前,飽受毒打併蒙受葉添龍性命威脅,按照反家暴劉豔的觀點,當致命威脅收回時,耐久受暴的婦女會因驚駭而無窮放大施暴者的權威和才氣,誤覺得施暴者無所不能。是以,葉添龍收回滅亡威脅時,被告人姚蓮花就會信賴葉添龍說道做到,本身再不抵擋就難逃一死。

起首,被告人姚蓮花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在案發後第一時候拜托本人向公安構造投案自首,遵循刑法關於自首的規定,該當減輕懲罰。

既然許玲不肯再膠葛細枝末節,李超也乾脆利落地答覆冇有。

許玲的辯論定見緊扣姚蓮花泄憤殺人和手腕殘暴這兩點,要求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在當前局勢倒黴的環境下,許玲能辯論到這個程度也算難能寶貴了。

姚蓮花的家人聽了李超富有傳染力的辯論定見也是一臉的衝動,他們真的但願薄命的姚蓮花能少受點監獄之災,能早點放出來。

2、應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

姚蓮花這類過分侵犯的行動是究竟,我們應在此根本上來理性闡發被告人犯法手腕是否屬於殘暴,來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和社會風險性的大小。

再次,被告人姚蓮花的情節較輕、主觀惡性和社會風險性小。公訴人對峙以為被告人的犯法手腕殘暴、情節卑劣、主觀惡性和社會風險性大,但反家暴專家劉豔出庭作證,已經明白地判定被告人的過分侵犯行動屬該類案件的典範特性,合適普通規律。

加入書架我的書架

上一章 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