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庭法警將被告提交的證據交於被告,由被告對被告所提證據停止質證。”
劉強仍然是那副無所謂的模樣,寧偉成聽了李超的舉證後,也是一臉的平平。
一訴一辯後,審判員停止總結歸納:“按照訴、辯兩邊發言內容,歸納本案爭議核心為1、祭奠權是否屬於法定權力;2被告的行動是否存在錯誤。兩邊當事人對爭議核心是否定同?”
1997年8月,被告聶海華、李曉蓮之女聶雲與被告劉強登記結婚。
我方底子冇有侵犯二被告的祭奠權,二被告能夠隨時燒紙燒香祭奠本身的女兒,並不需求我方的共同。
寧偉成在李超陳述的時候,邊聽邊思考辯駁的觀點。李超說完,寧偉已經是一臉自傲、成竹在胸。
是以,我方要求法院依法采納二被告的訴訟要求。”
這個案件,劉強這方必勝!寧偉成公開握緊了拳頭。R1152
寧偉成一番闡發,將被告方的控告全數顛覆。劉強聽了更是洋洋得意,本來嘛這就不是事,這兩個故鄉夥還要告上法庭來,非得狠狠經驗他們一頓不成。
3、火化記錄,證明聶雲於201X年元月4日因病歸天後火化,以及證明被告劉強保管了聶雲的骨灰。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動嚴峻侵犯了二被告的祭奠權,給二被告形成了精力創傷。為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告狀訟。
“上麵兩邊當事人就本案爭議核心和各自的主張停止舉證和質證。起首由由被告方舉證。”
李超將一組組證據擺了出來,踏實有力,充分地證明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
寧偉成拿到證據質料停止翻看,然後大聲頒髮質證定見:“對證據1和2,實在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冇有貳言。
一是本案不屬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祭奠權並不是個法律觀點,其的構成源於社會風俗,法律冇有規定幾十圈,由此激發的爭議由支屬自行處理,並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
“上麵由被告劉強停止舉證。”
我方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劉強在半個月內安葬二被告女兒聶雲的骨灰;2、被告劉強應賠付二被告精力侵害安撫金20000元;3、本案訴訟用度由被告承擔。”
2、火化證,證明聶雲於201X年元月4日火化,被告劉強作為其丈夫,骨灰由殯儀館事情職員送到劉強手中,劉強對骨灰具有措置的權力。”
二被告作為嶽父母,勸過劉強要珍惜家庭,要對家庭賣力人。
而聶海華聽到手都節製不住地顫抖,他的老伴連淚水都流了下來。女兒已顛季世三年多,他們都不曉得女兒在那裡。
現聶雲的骨灰由劉強掌控,劉強因為積怨拒不將二被告女兒的骨灰安葬,果斷不讓二被告停止祭奠,導致二被告冇法祭奠本身的亡女。
2008年劉強的買賣越做越大,有錢以後伉儷餬口呈現摩擦,伉儷豪情產生竄改。
“值庭法警將被告提交的證據交於被告,由被告對被告所提證據停止質證。”
2、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聶雲與被告劉強生前係伉儷乾係。
對證據4,實在性冇有貳言,但合法性和關聯性有貳言。二被告要去停止祭奠,本身在家便能夠燃紙燒香,劉強保管骨灰的行動並冇有侵犯他們的祭奠權。
對證據3,聶雲確切於201X年元月4日病逝火花,骨灰也確切由劉強保管。但劉強作為聶雲的丈夫,保管其骨灰合適法律規定,劉強有權對聶雲的骨灰停止措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