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腸,見於明人彆史。估計從唐朝末期,從絲綢之路傳來的古羅馬期間,西方上帝教和猶太教會,處決異教徒和江湖巫師的做法。
笞殺,即杖殺、棒殺,杖斃。比起斬首、絞刑之速死,被笞殺者受刑時候明顯更久。在《夜宴》中大師能看到這一幕。
浸豬籠,把受刑者裝進豬籠淹死。這就是沉河。
斷腕,斷腳筋
但是一方麵是為惡無人管,一邊是用刑過於刻毒......
汪精衛偽政權奉日軍令,設置於上海市的特工總部於上海靜安區極司菲爾路76號(現萬航渡路435號)。
......應科等把如月麵孔朝下死按在地上,用利刀剖開脊梁及臀部,如月大喊、罵不斷口。等剖斷手腳轉至前胸,如月還微聲恨罵;一向剖至頸部,才華絕而死。
“揚州八怪”之一的鄭板橋。曾任山東濰縣縣令,主張不要打屁股,而改成打後背。他說刑律中之笞臀,實屬不通之極。人身上用刑之處亦多,何必然要打此處。還說碰到犯者,美如子都,細肌豐肉,堆雪之臀,肥鵝之股,迎受此無情之毛竹大板,焚琴煮鶴,如何慘怛?我見猶憐,此心何忍!難道大煞風景?
明末張獻忠抓到的明朝官吏,利用的酷刑也有抽腸這一項。做法是,先用刀從人的**處挖出大腸頭,用長繩索綁在馬腿上,讓一人騎著這匹馬猛抽一鞭向遠處跑去,馬匹負痛奔馳,牽動腸子,越抽越長,轉刹時抽儘扯斷,被抽腸的人隨即慘叫不竭,一命嗚呼。很多抽腸體例都是大同小異,殘暴和暴虐可見一斑。天國冥府也有這一酷刑。
如許一看,笞、杖,二者性子不異,輕重有彆。普通對女犯用笞,極罕用杖,如果是杖,則用刑有點太重。
宮刑,設立極早,《尚書*舜典》即有“五刑有宮”之語,可見上古時即有此刑。《周禮*司刑》: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女性的宮刑,也稱“幽閉”、椓刑,《說文》:椓,擊也。將女性恥骨擊碎(擊打致恥骨骨折)。以達到禁淫的目標。明朝人王兆雲在《碣石剩談》中說:“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隻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清人吳薌又有分歧觀點,他說,婦**道深處有塊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墜下來,就會像閘門一樣閘封戶門,冇法行房。
磬,吊死。磬是一種打擊樂器,吊掛敲擊。作為極刑,取其懸吊之意。酷法,或以椽關手足而轉之,謂之鳳凰曬翅;或以物件絆其腰,引枷向前,謂之驢駒拔撅;或使跪捧枷,累甓其上,謂之神仙獻果;或使立高木之上,引枷尾向後,謂之玉女登梯。
刵:割耳,貫耳
像胡巴賴之流,為惡十數年,少有人當頭棒喝,還是惡疾發作,數之不儘以後,才被當場正法。
朱元璋翅膀就用石灰漬乾剝下的皮,再用線縫合起來,塞上稻草,移至北城門通衢閣上高懸。
鋸殺,找來一條木工用的大鋸,兩小我對拉,鋸斷犯人的脖子,犯人號叫,慘不忍聞。
盆吊,用草蓆裹著身材捆紮成卷,倒吊而死。
髕:挖掉膝蓋。
遑論新國初生,民生復甦,在兩大戰役以後的群眾已經究竟上苦不堪言。
淩遲之意,全在於“遲”字上,務必使受刑者不得速死。淩遲之刑,約莫從斷人肢體、剖腹剜心、車裂平分屍刑生長而來,以是最後淩遲刀數有限,顛末曆代演進,到明朝時淩遲劉瑾的技術大成。淩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呼喊(製止劉瑾昏迷)。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初動刀,在胸膛擺佈起。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次日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斷氣。劉瑾淩遲數足,銼屍,免梟首。受害之家,爭奪其肉以祭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