鑿顛,鑿開首顱。
浸豬籠,把受刑者裝進豬籠淹死。這就是沉河。
墨:即黥刑,臉上刺字。。
紅繡鞋,將特製鐵鞋燒紅,強套在受刑者腳上。
遑論新國初生,民生復甦,在兩大戰役以後的群眾已經究竟上苦不堪言。
磬,吊死。磬是一種打擊樂器,吊掛敲擊。作為極刑,取其懸吊之意。酷法,或以椽關手足而轉之,謂之鳳凰曬翅;或以物件絆其腰,引枷向前,謂之驢駒拔撅;或使跪捧枷,累甓其上,謂之神仙獻果;或使立高木之上,引枷尾向後,謂之玉女登梯。
抽腸,見於明人彆史。估計從唐朝末期,從絲綢之路傳來的古羅馬期間,西方上帝教和猶太教會,處決異教徒和江湖巫師的做法。
以是從當代野史彆史的很多故事,來通過期空看汗青,犯人都是一向光著身子在公堂當眾熬刑、受審。
但是一個好人,除了本身精神精力要接受一種非人折磨,心機上,亡妻的哀思和季子分離二十載的那一份痛苦,在鐵窗監獄中冇法去哺養的一份表情,誰去想,都會心寒淚下.....
“酷刑”的發明和改進者,倒是虎吏和暴君,這是他們唯一的奇蹟,並且也有工夫來講求。——魯迅《南腔北集結-偶成》。
苛吏不但僅亂打,並且杖責數過量,死者甚眾。唐朝李世民纔看了醫術,看到人體穴位圖,以為臀部肉厚,筋絡小,避開了心脈,才規定懲罰此處為先。並且規定了詳細的杖責數量,規定了刑具的榜樣。
銼屍,當胸一大斧。
披麻拷,不見於野史。把人身上,軀乾部位皮肉打得血肉恍惚,先是把麻布條蘸上熱膠,粘在犯人赤裸的皮肉上。魚鰾之性最黏,粘住了就彆想分開,待到涼乾了以後,倒拽麻布條,一扯之下,就能連皮帶肉撕下一塊,以是也稱“扒皮問”。
斷腕,斷腳筋
唐宋兩代杖責是指荊條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特彆是宋朝的庭杖,很多文籍有記錄,並不是專門隻打屁股。的確是亂打一氣,難怪官員無端枉死很多。
處夷三族:範圍隨期間屢有變動,或父母、兄弟、老婆;或父族、母族、妻族;又或隻殺父母輩、兄弟妻妾、子孫。《漢書*刑法誌》說漢初承秦製,儲存有夷三族。正犯死的特彆慘:先用黥刑(刺字)、劓(割鼻子),再砍下襬布手腳指,笞殺(活活打死),梟其首,軀乾剁成碎肉棄於市。李斯、彭越、韓信都被處夷三族。
梳洗,明、清彆史有載,施刑者先將受刑者衣裳脫儘,將其裸身置於鐵床上,再用開水澆淋。繼以鐵梳刷其皮肉,直至受刑者皮肉刮儘,白骨外露,受刑者常常不到刑畢早已斷氣身亡。民國期間很多地下黨員死於此刑,也被稱為洗排骨。
“揚州八怪”之一的鄭板橋。曾任山東濰縣縣令,主張不要打屁股,而改成打後背。他說刑律中之笞臀,實屬不通之極。人身上用刑之處亦多,何必然要打此處。還說碰到犯者,美如子都,細肌豐肉,堆雪之臀,肥鵝之股,迎受此無情之毛竹大板,焚琴煮鶴,如何慘怛?我見猶憐,此心何忍!難道大煞風景?
淩遲之意,全在於“遲”字上,務必使受刑者不得速死。淩遲之刑,約莫從斷人肢體、剖腹剜心、車裂平分屍刑生長而來,以是最後淩遲刀數有限,顛末曆代演進,到明朝時淩遲劉瑾的技術大成。淩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呼喊(製止劉瑾昏迷)。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初動刀,在胸膛擺佈起。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次日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斷氣。劉瑾淩遲數足,銼屍,免梟首。受害之家,爭奪其肉以祭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