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_第12章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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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麵

#1『皆』顯係『背』字之誤,據陳奇猷本改。

非,非譽交爭,則主惑亂矣。人臣者,非名譽請謁無以進取,非背法獨裁無覺得威,非假於忠信無以不由,偽為忠信,然後不由。三者,惽主壞法之資也。人主令人臣,雖有智慧不得背#1法而獨裁,雖有賢行不得踰功而先勞,雖有忠信不得釋法而不由,此之謂明法。

#5『諸況』為『設規』之誤,據陳奇猷說改。

釋法禁而聽請謁,羣臣賣官於上,取賞於下,是以利在私家而威在羣臣。故民無極力事主之心,而務為交於上。民好上交則貨財上流,而巧說者用。如果則有功者愈少。奸臣愈進而材臣退,則主惑而不知所行,民聚而不知所道,道,從也。此廢法禁、後功績、舉名譽、聽請謁之失也。凡敗法之人,必設詐托物以來親,又好言天下之所罕見,此暴君亂主之以是惑也,人臣賢佐之以是侵也。故交臣稱伊尹、管仲之功,則背法飾智有資。稱比乾、子胥之忠而見殺,則疾強諫有辭。夫上稱賢明,下稱暴動,不成以取類,如果者禁。君之立法,覺得是也,古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為非者,是邪以智。以此思之,則知凡之情,皆欲過公法立私智也。過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禁主之道,必明於公私之分,明法製,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義也。必行其私,信於朋友,不成為賞勸,不成為罰沮,人臣之私義也。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故公私有分。人臣有私心,有公義。修身潔白而行公行正,居官忘我,人臣之公義也。汙行從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則人臣去私心行公義,亂主在上,則人臣去公義行私心。故君臣異心。君以計畜臣,臣以計事君,君臣之交,計也。害身而利國,臣弗為也,富國而利臣,君不可也。臣之情,害身有利,君之情,害國無親。君臣也者,以計合者也。至夫臨難必死,儘智極力,為法為之也。故先王明賞以勸之,酷刑以威之。賞刑名則民#6儘死,民儘死則兵強主尊。刑賞不察則民無功而求得,有罪而倖免,則兵弱主卑。故先王賢佐極力竭智。故曰:公私不成不明,法禁不成不審,先王知之矣。

註釋:

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亂之道也。亂主使民飾將智,不曉得之故,故勞而無功。

#3『秦』字於此義不通,當為『奉』字之誤,據陳奇猷本改。

古者先王極力於親民,加事於明法。彼法明則忠臣勸,罰必則邪臣止。忠勸邪止而地廣主尊者,秦是也。羣臣朋黨比周以隱正道,行私曲而地削主卑者,山東是也。亂弱者亡,人之性也。治強者王,古之道也。越王勾踐恃大明之龜,與吾戰而不堪,身臣入宦於吳,反國棄龜,明法親民以報吳,則夫差為擒。故恃鬼神者慢於法,恃諸侯者危其國。曹恃齊而不聽宋,齊攻判而宋滅曹。刻恃吳而不聽齊,越伐吳而齊滅荊。許恃刻而不聽魏,荊攻宋而魏滅許。鄭恃魏而不聽韓,魏攻荊而韓滅鄭。今者韓國小而恃大國,主慢而聽秦、魏恃齊、荊為用,而小國愈亡。故恃人不敷以廣壤,而韓不見也。荊為攻魏而加兵許、鄢,齊攻任扈而削魏,不敷以存鄭,而韓弗知也。此皆不明其法禁以治其國,恃外以滅其社稷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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