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魏文魁_第十章、翻供之謎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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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質說:“小人幾次哀懇(是勳心說就你那態度算個屁哀懇啊),聽李全口中之意,是不肯多事,從而獲咎了縣丞、縣尉。李氏雖在縣中為大姓,畢竟無報酬官,倘若縣丞、縣尉等一心要尋他倒黴,老是躲不疇昔的。”

程立的意義,你罷休去乾,歸正曹德不能拿你如何樣,相反,你如果摳摳縮縮,不敢對贓官貪吏動手,或者太固執於普通的行政法度,反而能夠會被曹氏兄弟給看輕了。

想必寧彤當年確切是借了隔壁老王的種生下兒子寧肯,厥後也成為了獨一……不,應當說是順位第一的合法財產擔當人。當寧肯跟隔壁老王起了膠葛,飽以老拳今後,隔壁老王跑縣衙把他給告了,說他毆打生父――但是按照《漢律》,這一罪名不成能建立。黃縣尉聽聞此事,就想要藉著老婆的乾係謀奪寧家的財產,是以教唆隔壁老王改了供詞,說當年是租婢生子,以是寧肯毆父的罪名該當作立。

以是說,父子名分,並不必然要跟血緣乾係嚴絲合縫。

是勳還在那兒苦思冥想,盧洪瞧不疇昔了,邁前一步,先朝是勳鞠了個躬,然後轉頭扣問吳質:“即便租婢,也當有左券,可有左券呈堂?”吳質一邊點頭,一邊說冇有――“初度審案,縣丞即要隔壁老王將借種的左券取來考證,老王本說回家去取,但是二次審案,不但翻了供詞,還說年深日久,左券已經找不到了。”

想到這裡,低聲又問盧洪:“出嫁之女能夠擔當父親的財產?”盧洪答覆道:“按律,父死子繼,無子則寡妻繼,無妻則父母繼,再前麵是未嫁女、出嫁女,再前麵是從子……”這意義很明白了,寧肯冇老婆冇兒子,也冇有兄弟和侄子,那麼他如果一死,財產擔當人就隻剩下了一個mm。

案情的關頭不在於黃縣尉是如何壓服隔壁老王的――隔壁老王一開端狀告寧肯毆父,就已經不顧親情血緣,想要把親兒子置之死地了,對於黃縣尉的要求,順水推舟便可。關頭在於,縣丞麵對前後完整分歧的兩份證供,為甚麼認準了後一份兒,而不再加以深切調查?他是真的昏庸胡塗呢,還是為賣黃縣尉的情麵,乃至是收受了黃縣尉的賄賂呢?

再比方說,此時雄踞冀州的車騎將軍袁紹原本身份很低,是他老爹袁逢跟個侍妾所生的(如果厥後袁術罵他的話當真,那他老孃能夠連侍妾都不是,就一婢女),跟袁術比擬,袁紹是庶兄,袁術是嫡弟,嫡庶有彆更在長幼有序之上,以是本初該當抬著腦袋俯視公路。

可如果租婢生子,那結論就迥然分歧了,寧、王兩家並無出讓兒子的左券存在,寧彤認兒子是白認,不管從血緣上論,還是從名分上論,寧肯的爹都該是隔壁老王。毆打老爹在《漢律》中但是後代想都想不到的重罪,隻要老爹情願,完整能夠處以極刑――老爹如果不肯意呢,那壓根兒就不會去告兒子啊。

吳質悄悄點頭,歎了一口氣:“倘若屠縣丞去召問了中人,並且出示過左券舊檔,小人也便不敢多事了。還是小人偶爾聽人提及,那李全曾與人喟歎道:昔日借種的左券便是他為中人,可惜此番寧肯要枉送小命了。小人這才幾次勸他往縣署去做證,以救寧肯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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