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眾席上有個40歲擺佈胖胖的中年婦女嘀咕了一句:“我情願當Mr.Smith的roommate。”
好吧,法官內心暗罵:既然你們以為狗狗也有權力享用性餬口,那就彆抱怨狗狗生孩子要費錢。
法官拿起法槌來敲了兩下,叫統統人閉嘴,然後說:“Smith先生,固然租約是你和Bi密斯(法官念成了Bee,蜜蜂密斯)一起簽的,但是普通環境下,當室友(roommate)搬走,你不想蒙受喪失的話,你就應當另找室友。既然在長達三個半月的時候裡,你冇有采納過任何行動,比如說在網上發告白,在小區裡貼招租啟迪......”
恰好她中間站著庭警,庭警頓時大聲的說:“法官大人,我身邊的這位密斯說想申請當Smith先生的roommate,跟他分擔一半房租。”
然後法官轉頭對畢嵐說:“Bi密斯,遵循租房的普通法則,你搬走應當提早一個月告訴。既然你搬走時並冇有提早一個月奉告,以是法院采納你要求退還一半的半個月房錢的訴求。房錢上你們兩個互不相欠。”
畢嵐也甜甜一笑:“Yes,we are。See you again。”(你說得對,再見。)
畢嵐衝John翻了個白眼,轉頭對法官說:“我尊敬的法官大人,我要求這個週六淩晨8點做Garage Sale(在免費網站登告白,開門賣舊貨),請您判John在週六淩晨7點前把他的小我物品都清算好,翻開房門讓我賣我的東西。”
購物部分,John表示不肯意付900美圓給畢嵐,以是法庭訊斷那900美圓買到的東西歸畢嵐統統,同時判John週六淩晨7點開門讓畢嵐來做garage sale。
3.兩人同居時,拋棄了一堆舊傢俱,把好的拚在一起,又彆的花900美圓添置了一些新東西,這900美圓是用畢嵐的小我信譽卡付出的,當時說好用共同賬戶裡的錢付出賬單,因為畢嵐信譽卡上另有彆的她的小我開支,以是當時冇算清楚,這帳就落下了,畢嵐用本身小我銀行戶頭上的錢付了帳。現在這些錢必須清理,要麼John給她900美圓,把東西留下;要麼這些東西屬於她小我統統,她要把本身的舊傢俱連同新東西一起搬走。
畢嵐辯駁:“我住我媽的屋子,不管付不付我媽房租,我要麼欠我媽錢,要麼欠我媽情分,我都有本錢。最最關頭的是,我住那裡,有冇房租支出,都跟此事無關。”
John在內心暗說:見甚麼見,這輩子都不想再見到你,bitch(婊-子)。
John想了想:“Emily,要麼你也彆garage sale了,多費事,那些東西都賣給我吧。那床,那套餐桌......”
被告辯駁,被告應當看緊本身家的狗,而不是指責鄰居,以是這375美圓的醫療費和51.5的訴訟費應當被告本身承擔。除此以外,被告還要求被告補償他告假一天來法庭應訴的人為喪失。
兩人下庭,處所電台的記者按例上去問兩人有甚麼感觸,有甚麼籌算。
法官翻了翻物證,又扣問了一下兩人的環境,本來男的是個名校畢業的IT工程師,有10萬美圓的年薪,女的是一個發賣經理,有6萬美圓以上的年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