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之朝廷鷹犬_第六十章 進展與阻礙(二)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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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遇嚴峻案件,唐製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禦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分歧意時,可上奏聖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

獄丞二人,從九品下。掌率獄史,知囚徒。貴賤、男女異獄。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則置漿。禁紙筆、金刃、錢物、杵梃入者。囚病,給醫藥,重者脫械鎖,家人入侍。

“額······當我冇說。”這他媽就很難堪了。

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曆任人,各兼評事係銜。將八評事已擬斷筆墨,分兩廳點檢。

大理寺普通設有: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省、門下省。係者五日一慮。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製論。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纔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

主簿二人,從七品上。掌印,省署鈔目,句檢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贖銅一斤,公罪二斤,皆為一負;十負為一殿。每歲吏部、兵部牒覆選人殿負,錄報焉。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擺佈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擺佈推獄案並供檢利用條法;曰知雜。

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集會。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併入刑部,旋複古。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成大理院。明清期間各中心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期間相反,刑部賣力審判,大理寺賣力複覈。

“詳細是誰還不清楚,但是,發下這個號令的,是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稱於當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曆代因之,明清期間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稱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當局亦襲此名,為當時的最高審判構造。

“不過我們已經交代過他們了,他們也會在暗中幫我們留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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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那幫傢夥的德行······的確。”

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隆興共減七人。

五年,依熙、豐故事,複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接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複興並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併。

司直六人,從六品上;評事八人,從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製推訊長史,當停務監禁者,請魚書以往。錄事二人。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批示;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筆墨。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

龍朔二年,改曰詳刑寺;武後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唐中宗時廢獄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評事史二十四人,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十八人,問事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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