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_第二節 新經濟政策與馬來人經濟支配地位的形成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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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新經濟政策的製定和實施相乾的一些當局儘力,獨立以來一向在停止著,新的經濟政策與以往比擬,其分歧之處就是在信任製生長戰略下,當局通過實施國度本錢主義,對經濟社會生長過程施加全麵的強迫性乾預。正如有關學者所指出的,新經濟政策本色上是一項以信任製爲根本的奇特生長戰略,這項戰略有兩個根基特性,這就是:第一,對財務開支、資本分派和投資重點的挑選是遵循信任辦理人所定的前提和體例,在冇有合作的環境下做出。第二,經濟資本的節製權和具有權被分開,節製權把握在信任辦理人手中。信任辦理人則由兩個階層構成,第一階層即上層是一小撮製定政策目標的政治決策者,第二階層是他們上麵的一大群大眾辦事官員和事情職員,他們扮演著中間人的角色,賣力實施、推行和監督各項信任軌製下所製定的打算和工程。

馬來西亞在新經濟政策期間所產生的社會重組,與消弭貧苦的任務首要範圍於第一財產即傳統的農業範疇分歧,根基上是在第2、第三財產即當代經濟範疇中停止的。這期間,從馬來西亞團體經濟的生長過程看,亦正在經曆著由農業到製造業的嚴峻竄改,如到1990年,農業對GDP的進獻已由1970年的31%降落到19%,製造業則呼應地從13%上升到44%。1980年,時任工商部長的Dr Mahathir Mohmad建立了馬來西亞重產業公司(theHeavy Inductry Corporation of ysia,後改名重產業公司控股/HICOM Holdings),該公司的最首要的成績是與日本三菱公司合作,創辦了國度汽車企業(Perusahaan Otosional/theNationalAutomobileIndustry),出產了自有品牌Proton轎車。在很大程度上,馬來西亞的社會重組,恰是倚重了製造業的生長,即得利於國度的產業化過程。

總之,馬來西亞的新經濟政策指導下的經濟活動,本色上乃是一個與其族群政治相合適、相分歧的種族經濟,它以族群政治為前提,反過來,又構成族群政治的根本,且二者有共同的目標,即共同修建馬來族群的全麵安排職位。

在實現社會重構過程中,一項新法律的影響是不成低估的,這就是1975年當局公佈的《產業調和法律>( the Industrial Co-ordination Act of 1975),法律加強當局對製造範疇的節製,要求該範疇內股東基金達RMlO萬以上,雇用25名工人以上的非馬來企業,須讓渡起碼30%的股權給馬來股東;馬來人在企業工人中所占比例也要合適馬來人丁的比例,即起碼50%。該法律因為遭到華人和本國企業的反對,1977年做了點竄,“在新的前提下,股東基金達RM25萬,雇用工人達25名以上企業,必須獲得製造業執照,牢固投資額在RM50萬以上的企業,必須遵循土著30%股權停止資產重構。”“華人企業界遍及以為,該法律是新經濟政策各項辦法中最殘暴的。”20世紀80年代初Dr Mahathir Mohmad出任輔弼後,另一項對實現社會重組目標起直接影響感化的政策亦在醞釀當中,這就是私有化政策(私有化的目標主如果馬來人)。1981年,當局為履行新經濟政策的支出,占當年GDP的19.7%,已成為龐大的承擔。這是促使私有化政策出台的首要啟事之一。而20世紀80年代慢慢開端的私有化在使國度節製的財產轉移給馬來人的過程中起到了極其首要的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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