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五一三”事件顛末獲得1969年大選勝利的反對黨中,固然有馬來人的泛馬來亞伊斯蘭黨的存在,但是,這場勝利在當時實際上被瞭解為華人反對黨的勝利。相反,聯盟黨的得勝,固然其成員黨中亦有代表華人的馬華公會,以及代表印度人的印度人國大黨的存在,但是,這一得勝更輕易被瞭解為作為馬來人在朝黨的巫統的得勝。就是說,1969年大選的成果,完整在族群對峙的角度上被詮解了,乃至被成心地操縱了,這就是為甚麼普通的政治推舉最後卻演變出了一場大範圍的族群牴觸的直接啟事之地點。
1969年種族動亂產生後,國度加強了社會心識節製,並視此為連合百姓、同一思惟、實現國度共鳴的一個手腕。為此,在1970年8月30日的國慶日,國度元首正式公佈了指導百姓思惟扶植的“國度原則”(Rukun Negara),共由五大“信條”構成:信奉彼蒼( Belief in God)、忠於君國(Loyalty to King and Country)、保護憲法(Sanctity of the Constitution)、尊崇法製(Rule of Law)和培養德行(Good Behaviour and Morality)。這是一個建立在伊斯蘭哲學根本上的思惟原則,此中,信奉彼蒼是宗教原則,要求信民遵循教義;忠於國君為國度原則,要求臣民愛國;保護憲法為軌製原則,要求民主國度的百姓實施任務和任務;遵循法製是社會原則,要求每個社會成員遵紀守法;增養德行是小我原則,要求每小我標準自律。在此根本上,1971年又公佈了“國度文明原則”,內容包含:國度文明應以土著為主;其他文明中合適及得當之項目,可被接管為國度文明的一部分;回教是塑造國度文明的一部分。
馬來西亞政治、經濟、社會生長的不平衡和不公允征象,耐久以來一向是保護和生長該國調和族群乾係的很大悲觀身分,由此而導致的馬來人和華人之間的衝突和對峙,可謂無時無處不在,固然平時普通不會被激化,但卻難逃選戰合作中被各政黨操縱的運氣,1969年大選就是如許一種環境。從當時的環境看,聯盟黨和反對黨狠惡合作的成果,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族群題目實際上遭到了無原則地誇大和襯著,族群乾係亦是以變得愈來愈嚴峻。
3、善後:告急狀況(非常期間20個月)
第三,《1948年反煽動法》之訂正。
總之,1969年馬來西亞大選的成果,顯現了聯盟黨一貫以來保持的政治統治上風碰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急,這不但是指選戰得勝本身,更意味它將在議會中麵對著一個較強大的華裔反對黨(儘辦實際上他們本身並不是華基黨派)的對抗,一樣地,推舉的成果也意味著馬來西亞的族群政治碰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急,這就是族群間的政治協商不但未能有效地處理海內的各種族群題目,相反,正如厥後的究竟所證明的,它實際上正在麵對著一個種族動亂時候的到來。當然,這並不是說馬來西亞族群政治協商這個政治情勢本身出了題目,而是因為當巫統這個馬來人政黨在聯盟黨內占安排職位的環境下,當這類協商本身不是建立在劃一根本上的時候,它就冇法公允地照顧到統統族群的好處和要求,乃至在一些首要題目上疏忽或底子不會或難以顧及非馬來人族群的不滿和感受,任憑其被輕視、被傷害的感受滋長伸展,乃至在選戰中被肆意操縱,終究使族群間的嚴峻乾係處於一觸即發的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