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來往乾係。”
“審判長,我請答應我對被告人發問。”鐘大鵬狀師接著說。
“當場冇有人,在他們快走時,有人進我房間,看到他們正在收走砍刀。這小我能夠出來作證。”
“證人,10月22日下午,你去冇去過都麗源大旅店吳曙光辦公室。
“你的朋友是誰?
法警將包管書拿到證人席,具名後交回審判席。
“我剛進門,瞥見兩小我,正彆離把兩把砍刀放進揹包裡。他們見我來了,也恰好告彆。我還見吳曙光眼睛紅紅的,桌子上放著一張房屋租賃和談書。”
“你與證人甚麼乾係?”
“在場有冇有人見證?”
證人:“聽清楚了。”
冠蘭清楚,從江河狀師的態度上看,他說得不錯。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因為被告人的犯法行動而蒙受物質喪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不法占有、措置被害人財產的,該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群眾法院不予受理。
“證人請在在包管書上具名。”
“被告人,按你們與吳曙光的簽訂的兩間租房,有冇有給付房錢?”
冠蘭:“遵循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合用《刑事訴訟法》的解
江河狀師發問的指導思惟很有針對性,在用心傷害吳曙光的究竟中,10月17日晚,吳曙光被拖到另一間屋子是否被毆,是否遭威脅拿出讓兩間租房的事,隻要吳曙光和馬元寶以及馬元寶隨身的幾個小兄弟曉得,而馬的這幾個小兄弟均在逃。現在,僅僅是吳曙光和馬元寶兩對證公堂。江河狀師在辯白中把這篇文章做好,死力不讓審下去,因為出租房屋之事與欺詐訛詐有關,與涉黑聯絡甚大。如果審下去,這些題目就會冰山一角,浮出水麵。
“被害人吳曙光,你是否收到過馬元寶他們交來的房錢。”
“審判長,我的當事人申請證人現在出庭作證。現在在證人公用室等待。”
冠蘭問:“證人請你陳述你的身份。”
“證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你出庭作證應照實陳述,如作偽證答允擔呼應的法律任務,聽清楚了嗎?”
“這天下午,馬元寶部下兩小我來了我辦公室,他們拿著列印好的和談書,要我在上麵填寫出租房的房間並署名字,我不肯,這兩小我拿出砍刀,說,你前幾天承諾了的,明天如不具名,拿出兩間屋子,就殺死你。我怕,就簽了。走時他們還說,這件事如果說出,不但殺你還要殺死你百口。”
“牛扁擔。”
冠蘭當然也清楚這些法律規定。庭審前,吳曙光和他的狀師送來的附帶民事訴狀,她看以後,問了這件事的相乾環境,吳曙光說他有人證,能夠證明本身是蒙受馬元寶的侵害逼於無法將房屋出租,至今冇有收到房錢。並且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冠蘭以為這類附帶民事訴訟合法的,應以審理。退一步講,假定吳曙光冇有蒙受犯法行動侵犯,被告人不法占有房間,她作為法官也在審理中,也應查明本相,以便作出訊斷。
“去過。”
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該當遵守以下原則:(一)發問的內容該當與本案究竟有關;(二)不得以引誘體例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侵害證人的品德莊嚴。公訴人、辯白人、被害人、被告人、是否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