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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這個案子冇有體例勝訴,我也冇有甚麼遺憾了,因為它起碼能夠成為爭奪同性戀者平權過程中的一步。我也堅信,在不久的將來,同性戀者的婚姻能夠被寫入法律,遭到聯邦法律的庇護。”
“尊敬的首席*官中間,這並不是一個以‘大多數’就能答覆的題目。”
“那好,上麵一個題目,你是否將兩個同性戀者的連絡視為合法婚姻?”
第一個問句,詰責本案中聯邦對州事件的乾與;第二個問句,則是為了引向聯邦層麵同性婚姻是否合法題目的會商――這也是這個案子作為翻開同性婚姻合法的關頭點地點。
“上訴方所想要的婚姻自在,為甚麼僅僅限定於兩人呢?”
中間的蘇珊彷彿發覺到了林鬱的走神,迷惑地看了過來。她的臉上很安靜,並冇有因為李森的話而顯出多少哀痛的神采,林鬱俄然想起了蘇珊在來之前對他說的話。
李森從一開端就明白了婚姻的定義,將其限定在傳統的觀點中,這對於倫斯特、布萊克、斯萬和蘇維*官來講正合他們的情意。
“應訴方剛纔答覆了金頓*官有關是否退還本案當事人遺產稅的題目,但這個題目並冇有被答覆,而是被應訴方躲避了。這裡觸及到一個題目,即婚姻這一事件到底是該由聯邦同一統領,還是由各州製定呼應的法律停止便宜。如果聯邦乾與州內的婚姻事件並且二者產生衝突,在這一環境下,是州法具有更高的統領權,還是聯邦具有決定權?在這一層麵上,以聯邦的角度來考慮,是否是另一種情勢的將各州關於婚姻的法案和條目停止同一,或者說――強迫同一?”
布萊克*官是純粹的憲法原旨主義,他以為*官們的任務隻是原本來本地闡釋憲法的條目,而非在憲法冇有規定的處所做多餘的增加。在這個案子中,憲法對於婚姻並冇有切當的闡釋,是以他和其他眾位保守派法官一樣,以為應當遵循最高院的先例,將婚姻的定義限定在傳統解釋中。
“尊敬的*官中間,請答應我,聯邦司法部副部長李森,代表聯邦當局作出以下陳詞。”
“遵循上訴方從地區法院到上訴法院直至本法庭的說法,同性戀者的連絡是遭到憲法庇護的小我自在,該當遭到憲法第十四條修改案的庇護。既然如此,超越兩小我的連絡也應當是小我自在,理應遭到憲法庇護。”
以後的幾段話,彆離說瞭然最高院在以往的先例中並冇有任何能夠將同性婚姻視為合法的根據,而在本案中需求接管司法檢查的《庇護婚姻法案》是經過立法法度肯定,表示最高法院在這一點上會有越權的能夠性。
奧琳娜在這幾年的浩繁案件中所表示出來的司法態度並不如何清楚,這位鬆散詳確的女性給人的感受老是捉摸不定,讓人很難猜想她所死守的分邊界到底在甚麼處所。
但正如倫斯特首席*官所說的,自在派們為甚麼能將這個觀點的擴大僅僅範圍於“兩小我”的婚姻,或者說“人與人”的婚姻呢?如果將婚姻的觀點持續擴大下去,那麼以十四條修改案的“自在”為名就比如翻開一個龐大的潘多拉盒子,能夠將浩繁分歧法的東西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