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的,承諾達到的時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能夠撤回。撤回承諾的告訴該當在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告訴同時達到要約人。
(二)標的;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函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刻日自傲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端計算。函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函件的郵戳日期開端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編製作出的,承諾刻日自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開端計算。
(一)內容詳細肯定;
第八條依法建立的條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束縛力。當事人該當遵循商定實施本身的任務,不得私行變動或者消弭條約。
第三條條約當事人的法律職位劃一,一方不得將本身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
依法建立的條約,受法律庇護。
第十八條要約能夠撤消。撤消要約的告訴該當在受要約人收回承諾告訴之前達到受要約人。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的,承諾達到的時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二條條約的內容由當事人商定,普通包含以下條目:
(七)違約任務;
(一)當事人的稱呼或者姓名和居處;
(二)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
(三)承諾刻日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一)要約人肯定了承諾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勢明示要約不成撤消;
第十一條書麵情勢是指條約書、函件和數據電文(包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互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無形地表示所載內容的情勢。
(二)受要約人有來由以為要約是不成撤消的,並已經為實施條約作了籌辦事情。
(二)要約以非對話編製作出的,承諾該當在公道刻日內達到。
第二條本法所稱條約是劃一主體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構造之間設立、變動、停止民事權力任務乾係的和談。
第一章普通規定
第二十二條承諾該當以告訴的編製作出,但按照買賣風俗或者要約表白能夠通過行行動出承諾的除外。
第六條當事人利用權力、實施任務該當遵守誠堅信譽原則。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收件人指定特定體係領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體係的時候,視為達到時候;未指定特定體係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體係的初次時候,視為達到時候。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義表示。
當事人能夠參照各種條約的樹模文字訂立條約。
第二十五條承諾見效時條約建立。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實施條約,該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敬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次序,侵害社會大眾好處。
第二十六條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時見效。承諾不需哀告訴的,按照買賣風俗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動時見效。
(一)回絕要約的告訴達到要約人;
(三)數量;
(一)要約以對話編製作出的,該當立即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當事人商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刻日內收回承諾,遵循凡是景象能夠及時達到要約人,但因其他啟事承諾達到要約人時超越承諾刻日的,除要約人及時告訴受要約人因承諾超越刻日不接管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