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芳華_說一下最近的感想。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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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有書友感覺,這個行動很不“端方”,當代女孩子很嬌氣的,這類寫法不精確。

並且,端方啊律法啊,都是分朝代的,唐宋不可的東西,明清一定也不答應。就像我們的社會,三十年前和現在,不管是法律還是社會品德,都有很大的竄改,對吧?

至於“寵妾滅妻”,我臨時還冇有查到這個詞的來源,姐妹們誰曉得它出處在那裡,求奉告我。

***

文中,薛寶釵和李紈跟嬸母姊妹敘拜彆之情時,黛玉一小我黯然傷神,寶玉安撫她,安撫完了以後,寶玉直接回了他的院子,對他的丫環們說:“你們還不快看人去!誰知寶姐姐的親哥哥是阿誰模樣,他這叔伯兄弟描述舉止另是一樣了,倒像是寶姐姐的同胞弟兄似的。”

第二,說一說妾室的職位,以及“以妾為妻”。

紅樓夢第七十五回中,中秋節,“賈珍煮了一口豬,燒了一腔羊......褥設芙蓉,帶領老婆姬妾......賈珍因要行令,尤氏便叫佩鳳等四小我也都退席......”

但是,我看到很多姊妹們誤覺得,“以妾為妻”是在家裡平常餬口中,對小妾比較好,讓小妾管家、不讓老婆之類的。

這句話,是明朝楊繼盛的一條家訓。家訓,還能儲存到後代的質料裡,申明它罕見,並且別緻。就像我們現在,隻要奇特、不常見的事情,才氣上訊息。

先說說妾室的職位。

這裡,寶玉一向在內院,底子冇出去,可見他是在王夫人那邊見到了薛寶釵的堂弟薛蝌,還讓他的丫環們去看。

那麼,我們先說下“端方”。端方、律法,都是統治者用來束縛百姓的東西。在君權、父權軌製的當代,君主、父親打殺後代,都是不犯法的,何況踢兩腳?

我疇前也寫過一板一眼的宅鬥文,認當真真遵守宅鬥文裡商定俗成的“端方”,但是看了幾本質料以後,我垂垂髮明,那些我們讀者心中不能僭越的端方,某一些是冇有明白史料左證的,它常常帶著斷章取義,或者乾脆是以訛傳訛。

恰是因為大師都很熟諳,以是我收到一些定見的時候,很忐忑不安,怕大師對這本書落空信心,故而我很想一一跟大師解釋。

以此可見,我文中曹廣譜到了陸家,大姨娘、六女人、四女人和七女人出來相見,並不是甚麼“不端方”的事。

第三,說下陸其鈞腳踢嫡女。

說實在話,這個不算。

說了這麼多,我毫不是要表白本身要另辟門路,寫個分歧樣的宅鬥文,我冇有這個設法,也冇有這類才氣。

至於“以妾為妻”,精確是說,官員的老婆歸天了,或者和離了,他將妾室扶正為正妻,寫上了族譜,這才叫“以妾為妻”,是要受刑的,法律是不準的。

至於妾室能不能跟家主和嫡妻一塊兒用飯,冇有律法明白規定說“不能”,我以為“能”,那麼我還從紅樓夢裡去挖例子。

以是,陸其鈞一家人湊在一起用飯,妾室和仆人坐了一桌,且不說他們七年來一向那麼過著,單說當時的社會律法,你能夠從品德上怒斥,但是不犯法。

以明朝為例子,妾室的確一向都是奴,哪怕她兒子做了官亦然。在明朝婦女封誥之製中,確有明文規定:“國朝定製,母止封兩人,即嫡母與繼母。如果生母為妾,則無得封誥之例”,這是明朝特有的,“在唐、宋兩代,均無此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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