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律的簡化與嚴苛**
《史記·律書第三》是司馬遷對中國當代法律軌製發源、演變及其服從的深切闡發。律法作為國度管理的首要東西,與禮法、兵製並列為當代政治軌製的三大支柱。司馬遷在《律書》中梳理了中國初期法律的產生與演變過程,切磋了律法與社會次序、政治權力之間的乾係。
### **戰國期間:法律的合作與竄改**
#### **律法與國度管理**
### **《史記·律書第三》口語文翻譯與擴大**
### **秦朝:法治的頂峰與失利**
#### **漢武帝期間:法律的體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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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與權力的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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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與倫理教養**
漢武帝推行“免除百家,獨尊儒術”,將儒家倫理與法律連絡起來。法律不但是保護次序的東西,也是傳播儒家品德的首要手腕。比方,《九章律》中規定了很多與孝道、宗族有關的內容。
2. **禮法並行的政策**
### **司馬遷對律法的評價**
漢朝是中國法律史上一個首要的轉型期間。接收秦朝“以法治國”的過激經驗,漢初的統治者逐步將禮與法連絡起來,誇大“德主刑輔”的治國理念。在此背景下,司馬遷通過《律書》記錄了法律從原始社會的風俗標準到秦漢期間體係化生長的過程,總結了法律在國度管理中的感化,並深思了法律的範圍性。
2. **穩固中心集權**
司馬遷在《律書》中高度評價律法,以為它是保護社會次序與政治穩定的首要東西。他特彆必定漢初寬刑政策對社會規複的主動感化。
漢武帝期間,跟著中心集權的加強,法律體係獲得了進一步完美。
劉邦建立漢朝後,拔除了秦朝的連坐法和沉重徭役,減輕科罰。比方,劉邦命令拔除“挖眼、斷手”等酷刑,僅儲存“劓、宮、大辟”三種科罰。這類寬刑政策無益於社會的規複與穩定。
接收秦朝滅亡的經驗,漢初統治者采納了寬刑政策,主張以德治國,逐步將禮與法相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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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的範圍性**
在伏羲、神農期間,人們以“品德”為原則,社會調和而簡樸。伏羲教人建立婚姻軌製,保護家庭乾係;神農教人農耕,確保儲存出產。這一期間冇有明白的律法,但已有“是非”的根基看法。
戰國期間的法律重視效力,拔除了很多煩瑣的禮法。比方,商鞅規定“一斷於法”,即統統事件都以法律為終究訊斷標準。但是,法律的過分嚴苛也導致社會衝突的激化。
司馬遷以為,律法是治國安邦的東西,但必須與禮相連絡,才氣真正實現社會的調和與穩定。這篇《律書》不但是一部關於法律的汗青記錄,更是一部關於權力與社會乾係的思惟史。
周公製禮作樂,建立了“禮主刑輔”的治國目標。周朝的法律誇大禮與刑的連絡,禮是行動標準,刑是對違禮者的獎懲。比方,《周禮》中明白規定了五種科罰:“墨、劓、剕、宮、大辟”(即刺字、割鼻、斷足、閹割、極刑)。這標記取中國初期法律體係的開端構成。
戰國事中國法製史上首要的竄脫期間。各諸侯國為了爭霸,紛繁製定法律以強化統治。法家思惟在這一期間鼓起,對法律的生長產生了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