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多就是雙倍返還收益。
總編轟隆嘴角抽了抽。
――去吧,豆割線――
並且,就算是雙倍返還收益,官司實在也不好打!
話說,收集小說這個圈子裡有產生過這類事嗎?
“賠得起也肉疼啊!”
這事兒到時被一些合作敵手煽動一下,會嚇跑很多作者的!
要曉得,《遮天》的版權現在已經被劃爲起點將來幾年的重點運營工具之一了!
這麼火的成績竟然寺人,這個落葉到底在搞甚麼!
去恐嚇落葉嚐嚐看嗎?
打賞金額統共6萬多,落葉分到3萬多,就算雙倍,那也隻是6萬多罷了。
而這個數額……
《條約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實施條約任務或者實施條約任務分歧適商定,給對方形成喪失的,喪失補償額應相稱於因違約所形成的喪失,包含條約實施後能夠獲得的好處。
在這件事上,起點底子冇有直接喪失,它所喪失的都是“條約實施後能夠獲得的好處”,也即所謂的“可得好處”,換句話說就是《遮天》連載下去能給起點帶來的收益。
也許他甚麼時候就會返來持續寫遮天呢?
看清楚,是“訂立條約時”(前一段裡特地用【】標出了),與現在《遮天》的火爆無關!
就算打贏了,落葉雙倍返還收益,也才6萬多塊錢,底子得不償失!
能夠說,固然《遮天》的寺人會讓起點少賺幾千萬,但它就算把落葉告上法院,也毫不成能讓落葉賠這個錢!
媽的!那傢夥這麼率性,還是個土豪,你這麼威脅他,他八成直接就跟你分裂了!
“明白了。”喬木悄悄苦笑了下。
“那就威脅他!如果不寫的話就讓他雙倍返還收益並補償喪失!”總編轟隆怒道,“條約有規定,寺人屬於違約!”
人家落葉是作者,寫不寫是他的事,他要寺人《遮天》,我有甚麼體例?我莫非還能拿把刀架他脖子上逼他寫不成?
你拿他如何辦?
更不消說,這還是一份收集小說創作條約!
因為文學創作和談不像供銷條約那樣明白,有太多的縫隙能夠鑽了!
但一份收集小說創作條約,在這方麵底子無跡可循!
――
麵對總編的肝火,喬木感覺很委曲。
“對!讓他賠錢!”有編輯附和誌,“讓他賠個一千萬!”
何況,他說了有緣再見?
頓時,其他編輯噤若寒蟬,滿心迷惑。
至於切當的、有效的、具有壓服力的、可供法官參考的證據,上帝都拿不出來!
這時候,有關這個數額的肯定,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
編輯每天給作者留言,催他返來更新?
起首,從實際上來講。
很可惜,A級簽約條約是格局條約,有很多霸王條目,從條約兩邊的權力任務來看,落葉較著處於不公允的職位,而法律規定,法官在判案時除了要參照條約外,還要兼顧公允原則,考慮到收集小說創風格險極高,市場遠景極難預期,撲街率極高,“落葉第一次創作收集小說時以為本身會撲街”一事非常公道合法,因而法官一點頭,定下金額――兩百塊。
讓落葉補償喪失?
“喬木!”起點編輯部,總編轟隆一臉的肝火,“你部下的阿誰落葉是如何回事!他竟然把遮天給寺人了?!!”
如果真能拿到幾千萬補償,那打官司就打官司好了,但題目是――這底子不成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