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娛之父_第71章 編輯部也冇辦法!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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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多就是雙倍返還收益。

總編轟隆嘴角抽了抽。

――去吧,豆割線――

並且,就算是雙倍返還收益,官司實在也不好打!

話說,收集小說這個圈子裡有產生過這類事嗎?

“賠得起也肉疼啊!”

這事兒到時被一些合作敵手煽動一下,會嚇跑很多作者的!

要曉得,《遮天》的版權現在已經被劃爲起點將來幾年的重點運營工具之一了!

這麼火的成績竟然寺人,這個落葉到底在搞甚麼!

去恐嚇落葉嚐嚐看嗎?

打賞金額統共6萬多,落葉分到3萬多,就算雙倍,那也隻是6萬多罷了。

而這個數額……

《條約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實施條約任務或者實施條約任務分歧適商定,給對方形成喪失的,喪失補償額應相稱於因違約所形成的喪失,包含條約實施後能夠獲得的好處。

在這件事上,起點底子冇有直接喪失,它所喪失的都是“條約實施後能夠獲得的好處”,也即所謂的“可得好處”,換句話說就是《遮天》連載下去能給起點帶來的收益。

也許他甚麼時候就會返來持續寫遮天呢?

看清楚,是“訂立條約時”(前一段裡特地用【】標出了),與現在《遮天》的火爆無關!

就算打贏了,落葉雙倍返還收益,也才6萬多塊錢,底子得不償失!

能夠說,固然《遮天》的寺人會讓起點少賺幾千萬,但它就算把落葉告上法院,也毫不成能讓落葉賠這個錢!

媽的!那傢夥這麼率性,還是個土豪,你這麼威脅他,他八成直接就跟你分裂了!

“明白了。”喬木悄悄苦笑了下。

“那就威脅他!如果不寫的話就讓他雙倍返還收益並補償喪失!”總編轟隆怒道,“條約有規定,寺人屬於違約!”

人家落葉是作者,寫不寫是他的事,他要寺人《遮天》,我有甚麼體例?我莫非還能拿把刀架他脖子上逼他寫不成?

你拿他如何辦?

更不消說,這還是一份收集小說創作條約!

因為文學創作和談不像供銷條約那樣明白,有太多的縫隙能夠鑽了!

但一份收集小說創作條約,在這方麵底子無跡可循!

――

麵對總編的肝火,喬木感覺很委曲。

“對!讓他賠錢!”有編輯附和誌,“讓他賠個一千萬!”

何況,他說了有緣再見?

頓時,其他編輯噤若寒蟬,滿心迷惑。

至於切當的、有效的、具有壓服力的、可供法官參考的證據,上帝都拿不出來!

這時候,有關這個數額的肯定,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

編輯每天給作者留言,催他返來更新?

起首,從實際上來講。

很可惜,A級簽約條約是格局條約,有很多霸王條目,從條約兩邊的權力任務來看,落葉較著處於不公允的職位,而法律規定,法官在判案時除了要參照條約外,還要兼顧公允原則,考慮到收集小說創風格險極高,市場遠景極難預期,撲街率極高,“落葉第一次創作收集小說時以為本身會撲街”一事非常公道合法,因而法官一點頭,定下金額――兩百塊。

讓落葉補償喪失?

“喬木!”起點編輯部,總編轟隆一臉的肝火,“你部下的阿誰落葉是如何回事!他竟然把遮天給寺人了?!!”

如果真能拿到幾千萬補償,那打官司就打官司好了,但題目是――這底子不成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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