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院長,我感覺陳強的案子確切另有很多疑點,我們不能這麼當即宣判啊”
但是在宣判前,肖紅俄然站起來,拿出了一打照片,當庭向法院提出抗訴,直接控告雲開警局緝毒大隊刑訊逼供。
肖紅:我當事人陳強在車禍現場,被人打暈,充當了毒販的人質,被帶到平房內,毒販用陳強作為人質與警方周旋了幾個小時。
“剛纔市裡帶領還過問,這個案子如何樣了,你叫我如何說,人家期限破案,何況阿誰陳強不販毒也是殺人了的啊,證據還是很充分的”
二是陳強持刀殺人究竟清楚,陳強本身承認殛斃了李剛,並在刀具上找到了陳強指紋。公訴人控告其犯有用心殺人罪,並懼罪叛逃。
針對公訴人的定見,肖紅停止了辯駁。
“你彆說了,這個案子臨時你彆插手了,針對這個事件,你好好寫份檢驗” 齊院長指著肖紅說。
“俗話說,家醜不成傳揚啊,緝毒大隊那點事兒,你我還不都清楚,不上點科罰,哪個毒販肯交供啊,這下可好,都開鍋了,我看又得上訊息頭條了”
公訴人:現場冇有打鬥陳跡,被害人李剛完整在冇有任何抵擋的環境下,犯法懷疑人陳強用刀直接割喉,致李剛動脈大出血休克性滅亡。
自在辯論結束,臨時開庭。
公訴人:被告人陳強販毒因為車禍透露後,叛逃到了雲尚路平房內,如果事前不知情,為甚麼逃竄。
法庭上自在辯論:
查察院控告差人局,本身控告本身的體係,這但是搬石頭砸本身的腳指頭,在雲開市汗青上也是頭一遭啊。但是法庭上麵早已炸開鍋了,主審判官看了一下照片,隨即宣佈開庭。
公訴人:被告人陳強承認毒品量有30多公斤,這麼多毒品本身不成能買來吸毒,隻能用來賣的,應當界定為具有販毒性子。
公訴人:陳強與李剛都是李繁華老闆的員工,誰能證明陳強為人質。當時毒販有兩名流質,一男一女,當警方聽到有女人慘叫時,以為一名女人質能夠遇害,終究在抓捕時看到男人質李剛遇害,而犯法懷疑人陳強殺人後懼罪叛逃。
肖紅儘了儘力為陳強辯白。但是貧乏應有的證據,肖紅無掌控能為陳強昭雪。但是明天法院就會當庭宣判。肖紅內心也非常焦心。
二是我被告當事人陳強在興安街產生車禍變亂後,頭部被打擊至昏迷疇昔,後被其他毒販作為人質,帶到雲尚路平房內,本身應為受害人。李繁華部下李剛持刀想殛斃我當事人陳強時,陳強事出於自我庇護,奪刀將李剛殛斃。後其他毒販向我當事人陳強開槍射擊,陳強破門而出,在警方與毒販的交火中,陳強為遁藏受傷害,才向山上奔馳。本案在陳強與李剛鬥爭中,有其彆人證在現場,應等抓捕歸案後,終究取證,不能當即宣判我當事人陳強有罪。但願警方能將此案全數涉嫌犯法職員歸案後,在開庭審理。
肖紅很無法,一臉的委曲倒不出。明顯是你們證據不敷的環境下宣判人極刑,而本身還要寫一份檢驗。肖紅使出下策也是迫於無法,冇有找到有力的證據昭雪,如果明天宣判,法庭必然會保持原判的。控告緝毒大隊也隻不過遲延時候罷了。現在麵對更大的題目是,查察院直接不讓本身插手這個案子了。
肖紅:我當事人是自我防衛,當時是李剛持刀想殺陳強,陳強停止了自我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