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我被告當事人陳強是替人運送箱子,事前並不曉得是毒品,何況本案另有其彆人未到案,全部販毒收集不清,控告陳強的停止發賣毒品的究竟根據不充分,完整不能認定販毒罪的究竟。
肖紅:本案另有未到案的犯法懷疑人,當時李繁華、張奇在現場,人證是最有壓服力的證據,本案貧乏人證,應等其他犯法懷疑人到案後,在停止定案。
肖紅:我當事人陳強隻是為彆人運送毒品,事前並不知情,陳強冇有高低線,不能把搬運工當作處置買賣的販子。
“我必然極力的”肖紅一臉蕉萃,冇在說甚麼。
“齊院長,我感覺陳強的案子確切另有很多疑點,我們不能這麼當即宣判啊”
一是陳強發賣毒品究竟清楚,本身承認毒品數量有30餘公斤,現場回收毒品356克。公訴人控告其犯有特大販毒罪。
針對公訴人的定見,肖紅停止了辯駁。
“但是殺人現場另有其彆人在的啊,為甚麼…….”
公訴人:被告人陳強販毒因為車禍透露後,叛逃到了雲尚路平房內,如果事前不知情,為甚麼逃竄。
二是我被告當事人陳強在興安街產生車禍變亂後,頭部被打擊至昏迷疇昔,後被其他毒販作為人質,帶到雲尚路平房內,本身應為受害人。李繁華部下李剛持刀想殛斃我當事人陳強時,陳強事出於自我庇護,奪刀將李剛殛斃。後其他毒販向我當事人陳強開槍射擊,陳強破門而出,在警方與毒販的交火中,陳強為遁藏受傷害,才向山上奔馳。本案在陳強與李剛鬥爭中,有其彆人證在現場,應等抓捕歸案後,終究取證,不能當即宣判我當事人陳強有罪。但願警方能將此案全數涉嫌犯法職員歸案後,在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