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款 中原國當局,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3)漢冶萍公司改成華日合辦,四周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采。 (4)統統中原海本地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第四款 中原國當局承諾,為本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首要都會作為商埠;其應開處所另行和談。
徐世昌等人也曉得,如果明天不同意他稱帝的話,十有八九會把命留在這裡。終究楊度、徐世昌、黎元洪等人大要上支撐袁S凱稱帝,而內心則是想著如何反帝。
2、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告貸之時。
第三款 中原國當局允準,日本國製作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線路之鐵路。
日本國當局及中原國當局,因中原國承認日該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勝職位,茲議定條目以下:
第一款 中原國當局承諾,今後日本國當局,擬向德國當局和談之統統德國,關於山東省根據條約,或其他乾係,對中原國當局享有統統權力、好處讓與等項處罰,概行承認。
第一款 在中原國中心當局,須聘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務軍事等各參謀。
日本立即調派職員,和袁S凱商討一條奧妙條約。這一天中午,袁S凱、楊度等人,歡迎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並且遞給他一份密約,一共有二十一條。
第五號
第二款 中原國當局承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本地一帶,地盤及各島嶼,不管何項項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彆國。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產業利用之房廠,或為耕耘,可得其需求地盤,之租借權或統統權。
(四)中原國當局,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采權
第七款 中原國允認日本國人在中原國有佈教之權。
第223章: 袁S凱退出舞台(上)
此中內容為:日本國當局,及中原國當局,互願保持東亞全域性之戰役,並期將現存兩國友愛善鄰之乾係益加穩固,茲以定條目以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清算海口,(船廠在內)如需本國本錢之時,先向日本國和談。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產業利用之廠房,或為耕耘,可得其需求地盤之租借權,或統統權。
第七款 中原國當局允將,吉長鐵路辦理運營事件,委任日本國當局,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第二款 統統中原海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黌舍等,概允其地盤統統權。
中原國當局允準統統中原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當袁S凱一看電報,立即大呼道:“插手協約國,和何富開戰。”
日本當局及中原國當局,為實在保全中原國國土之目標,茲定立專條以下:
第五款 中原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線路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線路鐵路之製作,權許與日本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