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紅警在晚清_第223章: 袁S凱退出舞台(上)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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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訂約國相互商定,將旅順、大連租借刻日,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刻日,均擴大至九十九年為期。

當然這統統,是在占據何氏帝國的環境下履行。袁S凱曉得,如果簽訂這份密約的話,會成為中原國的罪人,但他以為英法這些國度不會失利,終究他還是簽訂這份密約。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差人案件,乃至變成[車謬][車曷]之事很多,是以須將需求處所之差人,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處所之差人署,須聘請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麵籌劃改進,中原國差人構造。

1914年10月8日,袁S凱宣佈稱帝。建國號洪憲,稱帝的動靜一出來,北洋當局統領的各省,紛繁對袁S凱收回討伐聲。

日本國當局及中原國當局,因中原國承認日該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勝職位,茲議定條目以下:

第二款 統統中原海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黌舍等,概允其地盤統統權。

中原國當局允準統統中原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一款 中原國當局承諾,今後日本國當局,擬向德國當局和談之統統德國,關於山東省根據條約,或其他乾係,對中原國當局享有統統權力、好處讓與等項處罰,概行承認。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產業利用之廠房,或為耕耘,可得其需求地盤之租借權,或統統權。

此中內容為:日本國當局,及中原國當局,互願保持東亞全域性之戰役,並期將現存兩國友愛善鄰之乾係益加穩固,茲以定條目以下: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來往,並運營商產業等各項買賣。

當袁S凱一看電報,立即大呼道:“插手協約國,和何富開戰。”

1、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製作鐵路,或為製作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第六款 中原國當局承諾,如中原國當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請政治、財務、軍事各參謀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當局商討。

第二款 中原國當局允準,統統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四周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采;並允彆的凡欲措辦不管直接直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第一款 在中原國中心當局,須聘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務軍事等各參謀。

2、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告貸之時。

條約簡述

第四款 中原國向日本采辦,必然命量之軍器(比方在中原國當局所需軍器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原國設立華日合辦之軍器廠,聘請日本技師,並采買日本質料。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產業利用之房廠,或為耕耘,可得其需求地盤,之租借權或統統權。

(3)漢冶萍公司改成華日合辦,四周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采。 (4)統統中原海本地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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